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完善市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根据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2〕13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清府办〔2013〕88号)等文件精神,现启动第二批市级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申请受理工作,相关要求和申请条件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限
10月24日至11月8日。
二、申请条件
(一)必要条件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4.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3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5.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格;因故未能参加等级评估或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好;
7.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8.其他。
(二)优先条件
1.评估等级在3A以上;
2.获得捐助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曾多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4.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部、省、市等荣誉;
5.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
三、相关要求
申请第二批市级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市级社会组织应符合申请条件中的必要条件,并在通知要求的受理时限内提交《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清远市北江二路林业大厦10楼),提交申请的社会组织需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和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逾期提交将不予受理。
附件: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申请表
清远市民政局
2019年10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 鹏,3375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