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6·26”国际禁毒日】清远中院发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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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26日是第35个国际禁毒日,为进一步打击毒品犯罪,警示公众拒毒防毒,清远中院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体现了当前清远地区毒品犯罪的特点和清远法院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立场,也告诫广大公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案例1:李某英等人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大,系毒品累犯再犯获重刑

案例2:屈某良制造毒品案——审理期间因病死亡,百万违法所得被依法没收

案例3:朱某铮走私毒品案——通过聊天软件联系境外卖家,利用快递渠道交付毒品

案例4:谢某康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5:欧阳某灵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他人车内吸毒也是犯罪

案例1:李某英等人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大,系毒品累犯再犯获重刑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5日,宁某飞与朱某明驾车前往陆丰市向李某英购买氯胺酮,因氯胺酮价格过高,最终李某英以24万元贩卖2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宁某飞。

       2019年5月23日,宁某飞与朱某明、胡某驾车前往陆丰市向李某英购买氯胺酮,因氯胺酮没货,最终李某英以24万元贩卖2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宁某飞。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在河源市龙川县抓获李某英。

       李某英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裁判结果】

       清远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英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李某英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根据李某英的犯罪事实,考虑相关量刑情节,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面对严峻复杂的毒品犯罪形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李某英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且李某英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李某英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大宗毒品犯罪坚决依法严惩的决心。

案例2:屈某良制造毒品案——审理期间因病死亡,百万违法所得被依法没收

【基本案情】

       1999年6月至2005年8月期间,被告人屈某良伙同他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广东省阳山县等地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1300多千克。被告人屈某良被抓获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其名下的房产、汽车等财物。案件审理期间,屈某良因病死亡。

【裁判结果】

       清远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屈某良实施了毒品犯罪,并使用违法所得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物,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部分财产属于屈某良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遂作出上述裁定。

【典型意义】

       对死亡、逃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新修订刑诉法增设的一项特别程序。该程序主要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死亡导致司法机关对涉案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难题。本案中屈某良虽在法院审理期间因病死亡,但其百万违法所得仍依法被没收,对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及时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打击重大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朱某铮走私毒品案——通过聊天软件联系境外卖家,利用快递渠道交付毒品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朱某铮明知大麻系国家管制毒品,仍通过微信向境外的Calvin 购买大麻烟(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3次共105.82克、向公孫CHiLL购买“红眼皇后”(经鉴定,检出ADB-BUTINACA成分,即合成大麻素)2次共22.35克,并采用寄递方式伪装成“祈福平安香”走私入境。

【裁判结果】

       佛冈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铮走私购买大麻烟用于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对朱某铮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作为内陆地区的清远也出现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向境外购买毒品。本案系一起犯罪分子使用“互联网+转账支付+物流寄递”手段走私大麻的典型案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大麻属于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谢某康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谢某康先后六次向陆某华贩卖“K粉”共1.2克。

【裁判结果】

       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康违反毒品管制规定,多次少量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零包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零包贩毒是毒品犯罪的终端环节,使毒品直接流入社会到吸食者手中,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对于零包贩卖毒品,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案例5:欧阳某灵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他人车内吸毒也是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初的一天,欧阳某灵与林某立、邓某定3人在吃过晚饭后,协商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氯胺酮来吸食。拿到毒品后,三人驾车去到了连州市某地,在欧阳某灵驾驶的小轿车上吸食了购买来的毒品氯胺酮。期间,欧阳某杰通过电话联系欧阳某灵等人后,也来到欧阳某灵车上,同欧阳某灵等人一起吸食毒品氯胺酮。

【裁判结果】

       连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欧阳某灵在其小轿车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不仅包括制造、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还包括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而该场所不仅包括固定居所(房屋、酒店房间、出租屋、KTV包间等),还包括所属车辆、船只等。本案系典型的车内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方便性,同时造成毒品迅速流通、蚕食,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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