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2-18

       一、《实施办法》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民函〔2019〕4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先后经过三次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座谈会及风险评估会,对《实施办法》作出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市司法局完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并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民政局印发各地组织实施。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照料护理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照料护理资金由县级财政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属政府购买服务必要的有关经费,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部门预算。照料护理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住院护理等费用开支。

       (二)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实施办法》明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经评估后确定其应当享受的护理档次及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养老、医疗、卫生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实施办法》明确本市全自理、半失能、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市当年公布的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30%、60%确定。

       (四)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服务方式。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以日常照料护理和住院照料护理体现。一是《实施办法》明确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要求照料护理服务提供方做好服务登记。二是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并经医院确认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申请住院照料护理费,并规定按相关程序办理。住院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天130元,住院照料护理天数原则上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

       (五)明确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由护理资金的发放方式,并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和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等,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六)明确市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地要定期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规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并建立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定期巡查制度。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该政策实施具体事项由清远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63-336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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