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3-17

       历时三年,多次修改,三次审议,《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7月29日,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条例》的立法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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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赫鹏翀 摄

       

       《条例》是省内首部规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清远市第四部实体性地方法规。该法规于2017年正式启动立法工作,今年6月23日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共设六章四十二条,依据上位法以及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清远市实际,对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村庄规划的效力和原则、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及审批程序、村庄建设的一般要求和特色要求、空心村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建设的审批流程、农村建房流程、村内临时建筑监管、农村建房监管、村庄建设禁止行为、“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落实、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村居建设规划引导

       《条例》依照上位法确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制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以确保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在我市得到准确、有效落实;同时,紧密结合清远实际,重在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具体问题和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

       《条例》强调了政府引导、服务及监管的作用,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服务和监管的规定,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村庄规划和村庄建设的各项规定,使村庄规划和村庄建设活动更加规范有序。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基础资料,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服务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住宅的面积、层高、层数提出控制性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住宅朝向、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予以引导。

保障乡村建设用地机动指标

       清远市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普遍缺乏,是导致清远市农村占用耕地、违规建房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清远市“美丽乡村2025”行动计划》建立农村建设用地保障机制的要求,《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给予了规定。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提出探索规划“留白”机制的要求,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居住、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为村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用地支持。

明确“一户一宅”

       清远市还有不少空心村,“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等宅基地政策难以落实,闲置土地难以得到有效利用。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经过多方面的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回和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内容,《条例》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村内转让、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等规定。促使村民将多占用的宅基地及早交回集体,促进宅基地得到更加合理、高效的利用。


划重点!

       《条例》明确宅基地村内流转制度

       针对清远存在空心村及闲置土地难以得到有效利用的实际问题,《条例》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村内转让、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等规定,能够促使村民将多占用的宅基地及早交回集体,促进宅基地合理、高效利用。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二)受让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

       (三)转让行为需征得拥有宅基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变更不动产登记。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内容,对宅基地使用权村内转让作出规定。《条例》施行后,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将依照条例规定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来源:清远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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