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解读】清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再添法治保障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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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当前,我市大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持续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委“十大行动方案”提出,稳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今年9月1日起,《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及时响应了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为解决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公众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意识不高、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力度不够、终端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提供法律规范和指引,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法治约束能力。

       《条例》是我市第六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彰显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与法同行,共创文明”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开设《条例》解读专栏,通过强化《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让人们既能清晰地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对生活垃圾有关经营者、管理者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长,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公众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意识不高、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力度不够、终端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不仅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生活垃圾管理的职责和义务,还明确了保障与促进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创新举措,是一部专业性、社会性很强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全链条管理,为落实市委“十大行动方案”,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科学管理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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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市委“十大行动方案”提出,稳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全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贯彻落实市委‘十大行动方案’,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作为重点,结合我市实际设置配套条款。”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条例》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确保分类投放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对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和收集点的设置作出了细化规定。《条例》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场所,并且配备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和作业人员;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运输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运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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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还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当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线,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污等设施,做好除尘、防臭、消毒工作,防止污染环境,满足收集运输作业要求和清洁要求。

       《条例》禁止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查扣的餐厨垃圾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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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

       《条例》针对清远市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滞后,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对生活垃圾配套设施建设、垃圾转运设施管理、设施选址责任人要求、设施保护作了规定,助推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提升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条例》还对生活垃圾中转站等垃圾转运设施管理单位提出要求,要求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设备完好;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设置消毒、杀虫、杀鼠等装置,并定期消杀;设置交通指示、烟火管制指示等安全标志等。

        对于“邻避效应”,《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区域的公众权益保障,引导公众通过合法途径监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参与环境监管和表达意见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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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垃圾处理违法行为

       “重拳”打击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是《条例》的又一亮点。《条例》对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作了禁止性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理的,或者擅自将市内的生活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理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明确规定有以下四类非法协助转移生活垃圾行为之一: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路线指引、协助联系受纳场地的;擅自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受纳场地的;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运输车辆或者(装卸)工具的;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虚假或者非必要(违法)的证明材料,掩盖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行为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如何处理易腐烂、难收集的餐厨垃圾,《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设置了罚则。根据规定,宾馆、饭店、餐馆、单位饭堂等单位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或者粉碎后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禁止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还明确禁止使用“地沟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违反规定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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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全社会参与浓厚氛围

       我市现正大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需要人人参与,首要任务是宣传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条例》将每年六月确定为“清远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并提出要建立起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媒体等齐抓共管的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条例》还提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生活垃圾管理监督员,协助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生活垃圾管理宣传员,协助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和分类投放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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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引导、示范、监督等活动。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来源:清远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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