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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宣传】《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专题② 明确职责凝聚合力 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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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首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专项法规,是完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抓手。

       《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责,提出建立联席会议、考核、应急预案、信息公开、行业参与、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为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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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职责。其中明确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制定管理目标和实施方案,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管理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本区域内的具体措施,落实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等工作,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推动将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等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

       《条例》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商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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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还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考核机制。根据具体条文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本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在应急预案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门户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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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执法保障成效

       执法是推动《条例》坚实落地的根本保障。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和垃圾分类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和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新突破。

      该负责人表示,将按照《条例》要求,细化实施办法,制定配套文件,逐条分解落实,建立责任清单,强化辖区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法定责任,做到责任全覆盖,落实无盲区;将持续开展打击跨区域违法转移、倾倒生活垃圾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生活垃圾处理违法行为,对触犯《条例》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用《条例》来规范、纠正违法行为。

       “《条例》具体实施过程,涉及到多部门、多环节,城市管理部门将会同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下联动、通力协作,为推动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供源源不断的强大合力,着力构建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管理格局。”




来源:清远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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