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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宣传】《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专题⑤ “重拳”打击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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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非法协助转移生活垃圾行为

最高罚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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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载“货物”的大货车从外市开来,在夜色的掩饰下驶入小山村,等村民发现赶到时,村后山头已堆放了五六百吨生活垃圾……这是数年前发生在清城区龙塘镇某村的一幕。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了解到,近年来,我市部分县(市、区)发生多起非法异地运输、转移垃圾的事件,且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证据不足,罚款力度不足等问题。为此,《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大对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对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作了禁止性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理的,或者擅自将市内的生活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理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还明确了四类非法协助转移生活垃圾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异地运输、转移垃圾最高罚100万元

       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不仅影响市容市貌,破坏生态环境,还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村干部表示,曾组织村民蹲守外地过来非法倾倒垃圾的货车,货车卸下的生活垃圾挟杂着各种废品,散发出阵阵的恶臭,严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

       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条例》是我市首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专项法规,自2019年启动立法工作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反复研讨,制定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条文。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调研过程中,各县(市、区)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便是非法倾倒、运输工业固废、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等非法行为执法取证困难、罚款力度不足,各地都迫切希望能制定相关处罚条款,作为遏制这种非法行为的有力法律依据,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加大对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设置关于禁止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的规定,是《条例》的亮点之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协助转移至本市处理,或者擅自将市内的生活垃圾转移、协助转移至市外处理。违反以上规定,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理的,或者擅自将市内的生活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理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对四类非法协助转移生活垃圾行为开罚

       “重拳”打击非法异地运输、转移垃圾,《条例》还明确对四类非法协助转移生活垃圾行为进行处罚,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对不法分子加强震摄力。

       从立法调研的情况来看,在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过程中,存在犯罪嫌疑人与当地村民勾结的情况,也有部分案件在中间商、承运人、接收处理人等之间形成链条的情况。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有四类非法协助转移生活垃圾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类非法协助转移生活垃圾行为包括:

       (一)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路线指引、协助联系受纳场地的;

       (二)擅自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受纳场地的;

       (三)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运输车辆或者(装卸)工具的;

       (四)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虚假或者非必要(违法)的证明材料,掩盖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行为的。


来源:清远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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