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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宣传】《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专题⑥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应当提前六个月向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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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其中,《条例》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停歇业的情况作出规定,防止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企业擅自停止处理经营活动,避免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向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垃圾处理单位擅自停业歇业最高罚款十万元

       近年来,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长。生活垃圾堆积容易滋生细菌,造成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需及时清运生活垃圾。这就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保持正常运作,确保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向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报告。违反此款规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企业擅自停止处理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除遵守《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编制运行维护与安全的操作规程;(二)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实时记录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相关信息,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三)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四)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根据《条例》,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场所,并配备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和作业人员;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运输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运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管理台账,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应急管理机制

       《条例》规定,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正常运行。

       对于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方面,《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生活垃圾应急管理机制,制度化规范和指导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助于提高应对生活垃圾管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群众生活环境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来源:清远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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