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日起,《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清远首部物业管理方面的专项法规,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设六章六十八条,分别为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写入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的工作职责,细化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完善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制度,创设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建立了物业服务收费及价格调整机制,加强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管理,新设了行政处罚,为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条例》有8条属于新设的行政处罚条款,具体涉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动车所有人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其中,针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规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违规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伪造或指使他人伪造选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使用人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上述车辆及其电池充电的,《条例》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厘清了供水单位、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物业和业主之间的责任关系,从建设、运维管理及部门监管等方面明确了住宅小区配套的供水设施设备的主体责任。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配套建设供水设施设备,供水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住宅小区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未配套建设供水设施设备的,应当逐步推进分户计量装置等供水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