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我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聚焦我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对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
最大亮点:建立健全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制度
作为我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条例》分总则、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及调整、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七条(欲了解《条例》具体条文可查看清远日报2016年12月2日A4版),具有明显的清远特色。
其中,“建立健全了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制度”被称为《条例》的最大亮点。作为全省地域面积最大的地级市,我市城镇化率不足50%,约有近200万人口散居于农村。为突出清远特色,《条例》重点关注农村饮用水安全,建立健全了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制度:规定了分散式饮用水源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及划定、调整程序;规定了因划定或者调整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补偿方式;规定了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13种行为。
《条例》对于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办法。其中,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采用炼山、全垦等方式更新造林的,将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形成历程:历时年余 几番修改
我市从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到首部实体法规正式实施,用时一年零3个月。
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同意,清远等6市成为广东省第二批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城市。这意味着我市可根据本地立法需求和条件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使清远人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
之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对我市首部实体法规的选题既高度重视又非常审慎,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葛长伟要求:“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立法工作,谨慎依法用好地方立法权”。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多次专题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发现,我市饮用水源水质基本稳定、形势良好,但也存在不少隐患和风险。立法完善、细化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相关规定,加大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力度,在我市显得十分迫切。
于是,市人大常委会拟定了这一立法项目,经报市委同意之后,最终确定将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条例作为“首法”。《条例》由市环保局负责起草,经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几番修改。
2016年6月、8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16年10月26日,《条例》经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上月1日,《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计划:关注城市管理和乡村规划
新的一年,我市将加快立法步伐。
上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主任讨论通过了《清远市2017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决定将《清远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清远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为我市2017年度立法项目。
两天之后,市委召开七届第2次常委(扩大)会议。议题之一便是传达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专题会议精神,研究我市贯彻意见。
会议要求,要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把广大人民群众所需所求所盼作为立法指导,健全立法联系点、立法评估等制度,充分发挥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要抓好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立法队伍专业素质能力,用好政府法制部门、高校等资源,积极培养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立法人才队伍,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