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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12-28

《清远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0年11月8日,我市制定出台了《清远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0〕78号),印发实施至今已6年多。原医疗救助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但与现行的中央和省的上位法要求不相适应,与我市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以及我市医疗救助存在审核审批程序滞后、救助范围过窄、救助水平偏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不明确等问题。为贯彻执行《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合法权益,市政府于近日修订出台《清远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8〕6号,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4条。包括:《办法》制定的依据、医疗救助的定义、医疗救助工作的原则,以及医疗救助的年度时间规定。关于医疗救助的年度时间规定,参考其它地方的做法,针对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和未备案的对象做了不同的规定,充分考虑了一站式实时结算的救助对象和非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共3条。主要对与医疗救助工作相关的各个单位的职责做了进一步地明确和细化,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确保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有效防控救助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情况。

       第三章 救助对象。共2条。相对于以前的医疗救助办法,根据省的办法,扩大了医疗救助范围,将特困和低保以外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满足一定条件的持有有效居住证的困难对象等一并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共6条。将门诊纳入了救助范围。对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救助起付线,对其合规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建档立卡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75%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对其合规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病、重残儿童、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三级以上,含三级)等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比例提高5%。大病救助的年度限额及具体分阶段救助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救助对象需求等情况确定,最高封顶线不得低于5万元,不得低于各县(市、区)现行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限额。

       第五章 医疗救助管理。共8条。限定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等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现象和行为,通过部门监管、民主监督等手段,有效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从源头杜绝无病就医、过度治疗、滥用救助资源和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的现象。

       第六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共4条。对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未纳入一站式结算系统需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做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困难对象的医疗费用得到合理、合规、及时的救助。

       第七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共5条。明确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方式,对医疗救助工作必须的救助工作经费配套做了规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共4条。对救助申请对象骗取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工作人员渎职、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协议等违规行为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第九章 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和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本级细则。

       三、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细化部门职责。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制度衔接,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救助工作,财政、卫生计生、人社、扶贫、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是扩大医疗救助范围。相对于以前的医疗救助办法,根据省的办法,扩大了医疗救助范围,将特困和低保以外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满足一定条件的持有有效居住证的困难对象等一并纳入了救助范围。

       三是扩大救助方式,提高救助标准。将门诊纳入了救助范围。同时鼓励各地要逐步扩大门诊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救助水平,门诊救助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等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对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救助起付线,对其合规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建档立卡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75%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对其合规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加大对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病、重残儿童、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比例提高5%。

       大病救助的年度限额及具体分阶段救助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救助对象需求等情况确定,最高封顶线不得低于5万元,不得低于各县(市、区)现行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限额。

       四是明确要求加强医疗救助管理。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机衔接,按照精准测算、无缝对接的工作原则和“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准确核实结算基数,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五是完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明确申请审核审批流程,明细申请证明材料清单,要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时限内做好申请对象的申请、入户调查、审核、公开公示。
  六是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保障。明确要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每年以多种方式筹集:(一)县(市、区)财政根据本辖区当年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低收入家庭对象以及符合资助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其它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的总人数,按当年本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资金;(二)每年在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部分中按20%的比例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四)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五)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六)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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