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决策。”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并印发《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下简称“规定”),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前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可以委托高校组织听证
《规定》指出,听证组织机关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可以由行政决策建议提出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关作为听证组织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联合组织听证,或者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组织听证。
政府出台重大行政决策时(含政府各部门牵头拟定依法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等),应依法按程序提早举行听证会,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属于特别重大的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还应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未经组织听证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等,均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参加人不得少于8人
根据《规定》,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在举行20日前确定,并对外公布。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在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对材料提出不同意见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做好材料补充或者解释工作。”
《规定》要求,听证参加人从自愿报名参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人数不得少于8人。听证参加人可以收集公众意见,获得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就听证事项提出质询,发表意见,并得到及时回应。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视像、网络等形式举行。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组织机关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签名确认并存档。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此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决策。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把是否依法组织听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来源:清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