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称行政强制法)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现将该法主要内容进行解读整理,仅供领导参阅。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其宗旨是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简言之,行政强制法就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是一部“控权法”。具有应用法律保留、落实比例原则和遵循正当程序三大亮点。
亮点一:应用法律保留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控权法”,首先是对行政强制设定的控制,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强制权,避免拥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过多过滥,消除类如“七八个大盖帽围着一个小草帽”的混乱现象。
行政强制法是通过应用法律保留来实现对行政权设定的控制。该法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9条第1项(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4项(即“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9条第2项(即“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第3项(即“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既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又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该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也强调了法律保留??该法第13条内容就是“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从而排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强制的可能。
亮点二:落实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小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避免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造成相对人权益的过度损害,故也称“均衡性原则”。该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会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该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因为与非强制手段相比,行政强制往往给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带去较多的危害,该条的规定体现了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
此外,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些针对行政机关的禁止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对于相对人的身心损害达到最小,或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不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为代价,都是应用比例原则的具体体现。
亮点三:遵循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和法定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具有互补性。正当程序主要适用于没有法律程序的明确规定的情形,正当程序还是检验、衡量法定程序是否“合法”的准据。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程序意识相对落后。
该法第三、四章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其中属于第三章的第18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下列规定”的第5项要求行政机关“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该条第6项要求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属于第四章的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此外,属于第二章的第1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遵循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正当程序。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