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1-18

 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1998年9月16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7年7月起施行。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12号)精神,对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问题
       《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这一规定是指:兴建冠以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不直接冠以殡葬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该项目也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
       二、关于骨灰堂性质问题
       《条例》中所称“骨灰堂”,是指乡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而骨灰塔陵园等设施属公墓范畴,应纳入公墓的管理,严格控制其发展。
       三、关于公墓审批问题
       按照《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要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民政部备案。在民政部同意前,暂停批建新公墓(含骨灰塔陵园等设施)。在民政部同意备案后,按照《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公墓规划审批。
       四、关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问题
       《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这一规定是指:按《通知》要求,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五、关于强制执行范围问题
       《条例》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是指:(一)在火葬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的;(二)在火葬区的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骨灰并修建坟墓的;(三)在土葬改革区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遗体并修建坟墓的。对于上述行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时隔21年,自1997年7月21日起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将首次迎来大幅度修改,拟将原条例的6章24条扩充为8章57条。

       殡葬服务如何满足社会基本需求?殡葬商品和服务价格虚高问题如何解决?公墓价格和管理乱象如何治理?殡葬管理和执法机制如何完善?针对这些焦点问题,民政部7日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逐一作出了回应。

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表示,殡葬是民生大事,实现“逝有所安”是新时代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要坚持民生导向,增加公益性殡葬服务供给,为群众提供数量充足、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绿色文明的殡葬服务,满足群众“逝有所安”的殡葬需求。

       此次征求意见稿把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强化公益导向作为修订重点。规定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涵盖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态安葬等5项基本服务项目,并在价格方面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在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经费保障、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责任,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规划、审批、建设等予以明确。

多措并举严管“豪华墓”“天价墓”乱象

       近年来,公墓墓位价格贵、占地多、墓碑大等问题备受关注,为此,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一系列强化公墓、骨灰堂管理规范的规定。

       例如,针对安葬环节存在的价格贵、不环保等突出问题,分别从增加土地供给、突出公益属性、强化价格监管、规范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同时,规定公墓、骨灰堂建设要纳入规划管理,保障用地并控制数量。明确公墓、骨灰堂的审批权,强化“谁审批、谁监管”责任。突出公墓的公益属性,规定优先建设公益性骨灰堂,统筹建设公益性公墓,以划拨等方式保障用地,禁止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变更为经营性公益性(骨灰堂),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此外,完善价格管理,明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经营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公墓价格。规范公墓日常经营管理,严格限制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年限,公墓、骨灰堂经营者必须凭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提供墓位或者格位。

五项举措规范殡仪服务市场

       王金华表示,近年来,殡仪服务、丧葬用品市场混乱等情形,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殡葬行业形象。为此,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明确服务规范和从业操守,规定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

       二是明确遗体接运、火化、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安葬服务、墓位使用期限等核心服务环节的规则程序,为解决服务过程中的常见纠纷及制度难题提供依据。

       三是规范价格管理,对遗体整容等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要求签订服务合同、出具结算票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是为方便群众治丧,将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等直接接触遗体服务向市场开放,同时建立准入制度加强管理。

专设一章加强监管与执法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张时飞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专门增设“监督检查”一章,正是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对加强部门协同、抽查、年报、第三方评估、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等制度予以明确,解决协同监管机制不健全、措施手段不足等问题。

       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针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违规建坟、擅自开展殡仪服务等违法行为,明确执法主体、处罚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发挥执法震慑作用,维护殡葬管理秩序。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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