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原《清远市地名管理办法》已废除 。我市《清远市地名管理办法》(清府[2003]10号)制定于2003年。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9年广东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2003年的《清远市地名管理办法》有部分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现已废除。
(二)现实工作需要。目前,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对地名命名的规定不够全面,地名通名使用没有量化标准,致使有些地名存在“大、洋、重、怪”现象;标准地名的使用缺乏具体规范,致使擅自命名、更名和宣传、使用非标准地名的现象屡见不鲜;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责任不够明确,致使地名标志设置、更换滞后,使地名标志丧失了指位功能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对我市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极需新的法规来规范约束。
(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17年,时任市委书记专门召开市地名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会,明确要求尽快出台我市地名管理规范性文件,使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制定本办法主要目标
做好地名管理工作,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保证地名命名的规范,保护历史地名的延续,发挥地名在方便社会交流、服务经济建设、弘扬先进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方面的作用。
三、文件依据
(一)《地名管理条例》
(二)《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
(三)《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关于地名命名的申报审批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地名的命名、更名,我们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市委书记专题汇报会精神,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批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清城区、清新区主城区内的命名作了层级区分。如《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清城区、清新区内红线宽度36米以上(含36米)的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由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红线宽度在36米以下新建、改建城市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由城市规划部门或其区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对市辖区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筑物的命名规定、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地名通名的命名规定问题。《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道路、建筑物住宅区和桥梁的通名作了命名规定,其中,道路通名的命名规定,我们大部分采纳了市规划局的意见;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主要按省《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执行;桥梁通名的规定主要采纳了交通局的意见(口头意见)。各县(市区)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对道路和桥梁的通名作适当调整。
(三)关于地名命名和更名中的公众参与。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尤其是街路巷的命名与更名与周围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地名在命名和更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以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有效解决我市目前存在的随意更名现象。为了避免地名随意变更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对于群众不同意、又不违背本办法第八、九条的原则的地名不予变更。
(四)关于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问题。地名标志是国家的一种法定标志,地名标志的拼写体现着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为解决我市地名标志牌存在的擅自使用外文拼写和管理混乱问题,《实施办法》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应当符合标准,按规范书写汉字、标准汉语拼音。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八条,《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均作了明确规定。广东省民政厅也反复强调不得用外文拼写地名标志。二是明确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更换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