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注释文稿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1-04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注释文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9年9月9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76号),以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释义】本条是制定本实施意见的目的及主要依据。

       【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牵引区域流动。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

       2.《广东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粤发〔2019〕28号)第六条 “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第七条 “建立城市人才入乡激励机制”。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76号)规定“清远片区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二条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空间融合发展、城乡要素合理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基础设施一体化的体制机制,推进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

      【释义】本条是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工作目标。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617号)第一条 总体要求“加快实施以促进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提高质量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为战略,突出抓好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取得决定性进展,培养发展现代化都市圈,推进大城市精细化管理,支持特色小镇有序发展,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第三章   措  施

       第三条 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

       (一)放宽直系亲属投靠入户限制,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直系亲属可以互相投靠。

       【释义】本条是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

       【依据】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2019〕28号)第六条 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全面取消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限制。”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76号)规定“清远片区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二)允许兄弟姐妹投靠入户,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兄弟姐妹可以互相投靠。

       【释义】本条是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

       【依据】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2019〕28号)第六条 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全面取消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限制。”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76号)规定“清远片区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三)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租赁地址,如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集体户口。

       【释义】本条是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

       【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617号)“允许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户口落户”。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2019〕28号)第六条 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全面取消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限制。”

       (四)经公安机关核准,符合由城镇迁往乡村或乡村之间迁移的,不再提交村委会同意证明。由城镇迁往乡村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夫妻投靠由城镇迁往乡村,城镇方须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

       2.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居住在乡村的父母;

       3.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和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居民,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可将城镇户口迁移至乡村;

       4.从乡村迁往学校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应届和择业期),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实际在乡村居住的,可迁回原籍;

       【释义】本条是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

       【依据】

       1.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2.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取消50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8〕34号),在全省范围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2项:证明名称“同意户口迁入、迁出证明”,证明用途“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审批”,开具(盖章)单位“村(居)委会”,收取单位“公安机关”。

       3.《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粤教毕〔2019〕3号)“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领取《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回生源地或拟就业地”。

       (五)鼓励企业家、专家学者、专业人才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等参与乡村振兴,相关户口迁移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

       【依据】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76号)规定“鼓励企业家、专家学者、专业人才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等参与乡村振兴。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

       (六)申请回乡村落户的,经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其能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

      【依据】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规定“第十五条……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放宽分户、立户条件。乡村地区居民,年满18周岁公民因独立居住、婚姻等原因,要求从同一家庭户中分离出来的,可申请分户、立户。

       【释义】本条是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

       【依据】《关于印发新修订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9〕909号),“家庭分户。办理条件:年满18周岁公民因婚姻、独立居住等原因,要求从同一家庭户中分离出来的。”

第四章  配套政策

        第五条  强化配套政策实施

       (一)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深化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建立以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机制。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统筹,鼓励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释义】本条是制定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2019〕28号)“第六点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限制。逐步实现居住证持有者、城中(郊)村居民在公共服务上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推进基础信息互通共享。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统筹,鼓励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倾斜,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财力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在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和常住人口变化权重。”

       (二)改革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推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逐步实现村集体权益与户籍变动脱钩。

       【释义】本条是制定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2019〕28号)“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出资、入股、转让、抵押等制度”,“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逐步实现村集体成员权益与户籍变动脱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振兴乡村建设,有效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做好宣传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有关精神,合理引导群众。要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强调人口发展规划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

       (三)本意见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机关已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释义】本条是工作要求和施行时间。

       【依据】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2019〕28号)第七点 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意义,完善协调机制,强化分工合作。”

       2.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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