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2020027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1-28

     清民函〔2020〕58号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

第20200277号提案答复的函


何久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我市社会团体主管单位的建议》(第20200277号)提案,已收悉,现依据我局的职责,作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基本情况

      截至今年7月份,我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共962家,其中,市级为308家。市级登记的308家社会团体中有95家无业务主管单位,其中65家为行业协会商会类,其余30家大部分属于科技类和公益慈善类。

       二、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明确

       为落实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市委办与市府办联合印发了《关于重新确认我市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清委办发电〔2017〕26号),通知明确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二是市委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县级以上党委相应部门和单位;三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县级以上上述机关的相应部门;四是经市委、市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该通知还明确了经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能够全面履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二是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组织;三是有具体机构和人员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在此基础上,市委、市政府一并授权了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侨联、市文联、市残联、市社科联、市工商联作为全市性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相关社会组织在发起成立过程中,我局一并要求其取得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对应有业务主管单位而未取得批复的,我局将依据相关登记管理条例,不予受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并没有向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的单位或个人推荐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或义务。具体由哪些职能部门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应由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其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属性和业务范围去寻找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机构改革后,原业务主管单位名称和职能有所变更和调整的,相关社会团体也应取得机构改革后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才能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三、关于社会团体存在无业务主管单位的解释

       (一)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2017年1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14号),该实施意见在依法做好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截至目前,依据该通知向民政部门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无需寻找业务主管单位。

       在2020年1月13日召开的全省民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民政厅领导传达了民政部有关直接登记问题的最新指示,未来将缩紧直接登记范围。目前民政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的分类登记政策,如果新的登记政策要求对已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重新设置业务主管单位,我局将依据新的政策执行落实。

       (二)行业协会商会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在关于机构分离方面提到:“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厅转发《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名单确定有关问题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体改函〔2020〕779号)在关于全面加强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方面也提到:“对已完成脱钩改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再重新设立业务主管单位,......”

       四、目前对社会团体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业务主管单位不够重视,存在重成立、轻管理的情况。部分职能部门因当时工作需要,批准同意并担任了相关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在相关工作结束后,便放松了对所属社会团体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业务人员出现工作调动,工作没有及时衔接到位,而忽视了所属社会团体的存在,同时,也因相关社会团体不够重视与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常年不向业务主管单位请示和汇报工作,导致相关社会团体脱离了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视线,进而出现大量的“僵尸”社会组织。2019年,在我局向全市具备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条件的市级职能部门发出了《关于督促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或责令其限期整改的函》(清民函〔2019〕196号)后,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才主动联系我局,要求我局协助查询其所属社会组织的数量及名单。

       (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过度规避监管责任,拒绝担任新发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的数量和质量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增长和提升,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在鼓励社会组织规范发展。而近年来,尤其是在我局向全市具备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条件的市级职能部门发出了《关于督促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或责令其限期整改的函》(清民函〔2019〕196号)后,我市部分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存在过度规避业务监管责任,拒绝担任新发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导致陆续有准备成立社会组织的发起单位和个人到我局反映该情况,我局只能以没有向其推荐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或义务,劝其根据业务范围去寻找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

       (三)部分业务主管单位存在认识偏差,推诿监管责任。部分业务主管单位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方面,片面地认为是“谁登记、谁监管”,将监管压力全部倾向于登记管理部门。而登记管理部门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仅仅是依据相关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管,例如:为社会组织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受理社会组织年检(报);监督社会组织是否按照其章程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对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或给予行政处罚等。在对其开展具体业务上的监管和指导方面,应由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落实,登记管理单位在这方面并不具备相关职能,没有实际监管意义。

       五、下一步工作方向

      根据您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下一步,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及时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通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并督促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抓好整改工作;二是利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及时解决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发展;三是继续推进“僵尸”社会组织清理工作,依法对其撤销登记,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质量;四是定期开展对社会组织的综合能力培训,召集社会组织负责人学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最新政策,不断完善和提升社会组织党建、法人治理、内部治理、信息公开、财务规范等工作和能力;五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对社会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专项整治、联合检查、日常巡查等综合监管,重点检查社会组织党建、执行法规政策、法人治理、信息公开、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不断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秩序,营造社会组织良好发展环境。



清远市民政局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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