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2022024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清远民政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8-22

清民函〔2022〕39号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

第20220247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革清远市基层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提案《关于解决我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期间问题的建议》(第20220247号)已收悉,针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期间问题,我局联合相关单位结合行政职能及现行制度和工作开展情况,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我市特困供养人员除了享受大病补充保险倾斜待遇,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夯实托底保障给予100%救助之外,还通过实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享受日常照料护理服务和住院照料护理补贴。全面落实对特困人员的定期巡查探访制度,跟踪处理人员需求。我市还通过建机制、设试点等方式全面推进“医养结合”。

       (一)建立健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

       一是制定特困照料护理标准。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市实际,于2019年12月3日出台《关于印发<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民〔2019〕9号),明确规定向特困照料护理人发放护理补贴,该补贴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标准三档确定,全自理、半失能、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人均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年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30%、60%确定,且每年会根据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于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我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全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进行调整。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的2%确定)由原来28.2元/人·月提高到32.4元/人·月,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的30%确定)由原来423元/人·月提高到486元/人·月,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的60%确定)由原来846元/人·月提高到972元/人·月。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适当提高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二是全面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确保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百分百完成、委托照料护理协议百分百签订、照料护理补贴百分百发放,将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时安排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此外,针对患病住院的特困供养人员,可依程序向属地民政部门申请住院照料护理补贴,该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天150元、补贴护理天数原则上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对住院照料护理天数累计超过60天的,民政部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讨论解决,确保特困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照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建立完善特困人员定期巡查探访制度。

       一是制定特困人员关爱巡查探访制度。为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关于印发<清远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民〔2019〕9号)文件精神,市民政局于2020年10月29日制定了《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定期巡查探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全面开展特困供养人员巡查探访制度,建立探访台账,定期巡查探访对象,做到普遍探访和重点探访相结合。对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行普遍探访,每月探访一次,提供精神关怀、需求信息对接等服务;对失能、半失能分散特困人员实行重点探访,每半月探访一次。

       二是加大定期巡查工作开展力度。各地民政部门加大对提供集中照料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情况、照料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护理情况、安全情况等进行询问、提醒和评估,并对重点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和处理。

       三是推动巡查探访制度促成效。通过建立定期巡查探访制度可及时掌握提供集中照料服务机构的情况,掌握分散特困人员数量、分布及供养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建立巡查探访台账和图片,收集巡查探访人员的服务诉求,及时督导照料护理责任人履行照料护理责任,有效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函〔2019〕60号)、《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0〕974号)精神,我市制定了《清远市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持续提升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规范、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目前,全市共有医养结合机构9间,分别是:清远市福利院清远联合医院、清远高新区医院、清城康大医院、英德市爱康医院、佛冈迳头镇中心卫生院、连州北山医院、连州恒生医院、阳山小江镇卫生院,辖区内机构医疗床位总数874张,家庭病床数45张。主要有三种“医养结合”模式:一是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服务平台的居家养老模式。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送医上门的服务方式,为居家老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清城区凤城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为代表,该中心通过家庭医生签约,组建全科团队,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连续、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二是在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工作,即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驻点服务,为入往老提供医疗、护理和健康检查服务。例如清新区星光养老院在养老院旁开办一所一级医院,为入住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常规性的康复治疗。三是在专业医院探索医养结合”模式即在有条件的医院增设医养结合病床。主要针对有慢性病及并发症,又必须在院接受治疗的,生活无法自理或半自理的,需要接受临终关怀等老年患者,为其提供医疗、养老、护理为一体的服务。例如清远高新区医院为“医养结合”病人专门开设医养护专区,为病人提供所需的康复设备、生活配套设施和目常护理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病人及家属的需求。

       (四)大力推进建立及完善县级及各乡镇医养结合点。

       一是完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强化对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鼓励以签约合作的形式确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缓解老年医疗护理供需矛盾。

       二是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备案,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学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申请,优先予以备案。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三是探索不能自理特困老人区域性集中供养模式。清远市属于粤北地区,乡镇多且分散,受当地财政的限制,乡镇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水平也比较低,特别是对集中供养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更是难以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为改变乡镇敬老院对集中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护难的情况,减轻乡镇敬老院照护难的压力。近年来,清远市民政局积极探索不能自理特困老人区域性集中供养模式,尝试通过资源整合,统筹安排,对县级福利院进行升级改造,将县辖区内乡镇有集中供养意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安置到县级福利院进行集中供养的模式,提高对集中供养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养老服务水平。目前,清远市的连州市福利院已采用这种模式运营。

       (五)持续做好特困人员医疗保障制度落实工作。

       一是我市已基本建成以基本医保为主、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为辅、医疗救助托底的全覆盖、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参保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其因诊治疾病产生的费用给予经济补偿,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受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支撑所限,目前我市医保仍以坚持保障基本为原则。若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住院费用列入医疗机构不考核范围,不仅会产生不必要的医疗浪费,还会压缩其他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待遇,降低全体参保人的保障水平,既不利于医保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无论从医疗费用控制、引导医疗机构及患者合理诊疗及用药、确保医保基金及政府财政平稳可持续运行的角度,还是从兼顾公平普惠性、加强个人健康保障责任和医疗费用节约意识的角度考虑,无差别地将全体参保群众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机构考核范围,仍属工作必须。

       二是特困供养人员参保缴费全额由政府资助,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由医疗救助全额兜底。个人零自付零负担的惠民政策,正是导致一些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后不愿意出院,医院养人住院、特困人员占用医疗公共资源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各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路径、诊疗常规严格把关出入院指征,合理收治患者和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资源和医保基金合理分配。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继续提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水平。健全特困供养人员救助金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以及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进一步提升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加强特困人员供养照料服务。一是积极创新“物质+服务”救助方式,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长效机制、做好定期巡查探访台帐和落实走访探视制度,确保特困人员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安全有人关注、权益有人维护,确保“安全有人关注、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二是继续落实落细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护理落实情况,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评价考核,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

       (三)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制定出台医养签约服务规范,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厘清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边界,使用规范医保基金。

       感谢贵单位一如既往地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欢迎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清远市民政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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