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家庭教育促进法 | 鼓励社工、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0-26

       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共六章55条,从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以实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同时为呼应“双减”要求,该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该法还规定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社工小伙伴们关注的重点来了!该法第三章“国家支持”部分,第二十七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社会工作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再次有法可依啦!(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相关规定)社工君还摘取了其他相关内容,与大家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来源:中国儿童福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