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民政局2023年普法责任清单

来源:清远民政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8-19



序号

类别

普法内容

普法对象

普法责任

落实形式

责任部门

1

党内法规类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民政系统全体党员

集中学习、举办座谈会、组织局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专题培训、个人自学

机关党办

2

综合类

党的二十大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

民政系统工作人员

专题讲座、法律自学、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活动宣传、宪法宣誓、“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

办公室

3

综合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立法法》, 4·15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6·26 国际禁毒日、12·4 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普法宣传。

民政系统工作人员

利用省、市干部培训网络学院等线上工具进行培训学习

办公室

4

综合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彩票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

民政系统工作人员

专题培训、购买印刷书籍和宣传材料、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周活动

办公室

5

优化营商环境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民政系统工作人员

集中学习、组织党组中心组集中学法、专题培训、个人自学

办公室

56

区划地名类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清远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地名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

民政系统工作人员、

社会公众

界线沿线干部群众

及相关直属各单位

专题学习培训、个人自学、利用广东政务网、清远民政门户网站等平台开展宣传、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过程中做好法律法规政策解释和解答。专题学习培训、个人自学、以界线联检为契机,对干部群众及相关直属各单位宣传。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

67

基层政权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工作者;城乡社区居民广大人民群众

举办专题培训、讲座等宣传活动,发放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册。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

78

社会救助类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清远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

工作人员;各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全市核对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低保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等基本生活困难群众

开展法规政策宣传进社区、下基层活动,在清远民政门户网站登载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社会救助科

89

社会救助类

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组织举办专题培训等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平台和载体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

社会救助科

市救助管理

910

儿童保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各级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镇街未保工作站、双百社工站、救助站、基层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办理收养登记申请人;社会公众

结合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品牌版建设等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活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举办法治讲堂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市福利院

711


养老服务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工作人员;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集中培训、政策讲解、自主自学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市福利院

812

慈善事业和社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民政系统工作人员;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及广大人民群众

利用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法律法规宣传,组织举办专题培训、讲座,印发学习资料。举办专题培训、讲座等宣传活动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913

社会组织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民政系统工作人员;

广大人民群众

组织举办专题培训等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平台和载体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

社会组织管理科

1014

社会事务类

《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机关;社会公众

组织举办专题培训等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平台和载体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

社会事务

1115

社会事务类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各县(市、)殡仪馆、公墓工作人员;社会公众

组织殡葬业务专题培训、结合清明等时间节点宣传殡葬有关规定。

社会事务科

1216

社会事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工作人员;社会公众;服务对象

集中培训、政策讲解、自主自学

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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