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7-06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们对于残疾人的认识也在不断更新,我们在残疾人享有公平权利方面也在不断的进步,从多个层次多维角度来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不断的通过政策法规来校正刻板思维对残疾人群体的不利影响。

01坚决反对歧视

       歧视是残疾人生活、就业中最常见、也是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中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重点强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为残疾人就业过程中不受歧视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在行使劳动权的过程中,享有平等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就业促进法》中明确提出了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在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以保障其拥有平等就业机会和同等岗位待遇。

       2008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决定》,确认残障者与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就业权。

       《残疾人保障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02应该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便利

       在上文提到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无障碍条款适用于工作、生活全部场合。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残疾职工所在单位提供无障碍工作场所的义务,《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则进行了更加细化规定,包括政府组织和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使之达到相应标准的义务,以及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提供无障碍服务的义务等。

       2018年7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提出《银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并在雄安新区进行试点,这就意味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将进入快车道,11月中残联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工作进行部署。系统提升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融入社会生活权益,无障碍环境创建结合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可以使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无障碍环境创建工作对促进残疾人脱贫攻坚实现小康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3促进残疾人就业措施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主要强调了残疾人的三种就业形式:集中就业、按比例分散就业、自主就业。第一种是残障者在福利企业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就业,一般称为“残疾人集中就业”;第二种是用人单位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般称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第三种是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一般称为“残疾人自主就业”。

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式是集中就业,即被安排到政府兴办的福利企业。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福利企业市场适应性差。1996年后,其数量逐步减少,不少企业生存艰难,相应的安置残疾人就业能力也在下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是我国政府从1990年开始倡导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8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残保金。”最初,残保金由各地残联负责征收,但征收力度有限,征收效果差强人意。自2004年起,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残保金由残联改为地税代征,个别地区由社保部门代征。征收主体的变化使残保金的征收力度得到了巨大提升,漏缴、拒缴情况大为改善,但是距离引起企业重视,实现企业积极主动的多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很大一段距离。近几年在调整了残保金的计算方式之后触碰到了很多企业的痛点,按照企业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残保金使得一些企业开始越来越关注残疾人就业,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能够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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