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发布《2019年清远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6-19

QYBG2019020 

清民﹝2019﹞3号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发布《2019年清远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19〕1005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清府〔2019〕22号)中“2019年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的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清远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标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对照新标准实施当月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名册,对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予以补发。其中,2019年新审批通过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各县(市、区)要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部分月人均低保补差水平过低(指实际补差发放低于100元/人月的低保人员较多)的县(市、区),可考虑通过设立城乡或农村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提高行政区域内人均低保补差水平。建议设立的年度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不低于101元/人月。月低保发放水平不足101元的,按101元发放。该标准设定的依据是2018年我市农村月人均消费支出1014元的10%。

       四、各地要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落实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做好主动发现和定期复核工作,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五、摸清底数,应保尽保。各地在通过入户掌握特困供养人员底数、集中和分散供养情况、生活自理能力分类情况的基础上,应将以上情况逐一登记在册,实现一人一档,并将生活自理能力分类情况录入民政部社会救助填报系统、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特困模块),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要优先集中供养。

       市民政局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提标落实与相关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2019年清远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清远市民政局

2019年6月18日

附件

2019年清远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

(元/人月)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元/人月)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元/人月)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702

484

554

251

1124

775


备注:

       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金额分别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各县(市、区)对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除足额将供养资金拨付到供养机构外,还应拨付敬老院日常运营补助专项资金保障机构日常运营,确保全市集中供养服务水平得到同步提高。同时,应合理调整政府集中供养人员的零用钱发放标准,使提标工作得到切实体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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