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关于发布2019年清远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6-19

《关于发布2019年清远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出台了《2019年清远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市民政局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二条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征求市发改局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的建议方案。经过与县(市、区)县民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调研分析,结合实际工作进行了论证,征求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代市政府起草了《2019年清远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送审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征求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156个相关市直单位合计243个部门的意见,共收到回复意见单位10个,其中无修改意见单位9个,提出修改意见单位1个,采纳意见1条,未采纳意见0条。并于5月13日至5月24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征集了社会公众意见,至公告结束未收到群众意见。

主要内容说明

(一)提标水平与参考依据。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要求,清远属四类地区,2019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7024元/人月和484元/人月,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提高到554元/人月和251元/人月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19〕1005号)要求,2019年各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依然分别按不低于当地最生活保障标准1.6倍确定故城市和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水平分别提高到1124元/人月775元/人月

    (二)实施时间和补发方案。提标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对照新标准实施当月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在册保障对象名册,对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予以补发。其中,2019年新审批通过的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三)建议设立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为解决扶贫部门反馈我市“三连”贫困地区的低保扶贫对象存在月人均低保补差水平过低,实际补差发放低于100元/人月的问题,参照《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通知》提出发放水平低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城乡或农村低保补差水平的最低标准,建议标准为最低不低于101元/人月。月低保发放水平不足101元的,按101元发放。该标准设定的依据是2018年我市农村月人均消费支出水平1014元的10%。

(四)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提出推进信息化管理要求。要求各地做好级民政部门农村对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落实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做好主动发现和定期复核工作和特困人员的线下审核审批流程要与全国低保信息系统的线上审核审批操作保持同步,做到“申请一户,录入一户;退出一户,删除一户”,实现线上线下流程同步。无论救助家庭数据有无变化,每个月都要在系统对救助家庭信息更新或确认一次。每月发放保障金前,应在全国低保信息系统“资金发放”模块中登记发放记录,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发放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生成的发放名册与民政计财台账数据要保持一致。

(五)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的档案管理。各县(市、区)在通过入户掌握特困供养人员底数、集中和分散供养情况、生活自理能力分类情况的基础上,应将以上情况逐一登记在册,实现一人一档,并将生活自理能力分类情况录入民政部社会救助填报系统、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特困模块),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要优先集中供养。

        (六)落实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的常态化。要求各县(市、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全面建立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生活保障问题。各县(市、区)民政局制定为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机构配齐开展服务所需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的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后,由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是购买基层民政工作服务的主体,县级民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初稿报送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市局备案。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该政策实施具体事项由清远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63-336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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