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2016〕27号 |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发布2016年全市
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6〕64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我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6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各地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当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市发布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附件: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清远市民政局
2016年5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民政厅办公室,市直已开通公文交换的副处以上单位
清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 |
附件
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城乡低保标准 |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 ||
城镇 | 农村 | 城镇 | 农村 |
485 | 335 | 418 | 190 |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金额分别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农村补差水平在该地区农村最低补差水平上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