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救〔2016〕38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民政局市区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城区民政局、清新区民政局,市救助管理站:
现将《清远市民政局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救灾和社会救助科反映。
清远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11日
清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印
清远市民政局市区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提升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水平,深入推进创文创卫工作,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6〕43号)和《清远市城市管理责任清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清远市民政局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坚持“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有效地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二、救助范围
重点对城区车站、广场、旅游景点、桥梁涵洞、宾馆、酒店、市场、机关、学校、医院、社区街道等主要公共场所地段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救助管理和摸底排查。
三、目标任务
(一)建立救助网络,开展对城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常态化的主动救助服务。以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服务点为依托,对符合条件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及时的救助服务,对不愿进入机构接受救助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服务。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在繁华地段、重点街区路段、车站码头、活动广场等人流较大地区设立救助引导标识,公布救助管理机构的地址、求助电话、救助政策和救助服务内容,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二)实行部门联动,加大对有害乞讨行为的综合治理力度。各有关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协助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繁华街区、车站码头、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巡查,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加大整治力度。加大对受助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智力和精神障碍人员被冒领冒认。
(三)开展源头治理,重点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市救助管理机构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市区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民政局副局长陈宇翔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救灾和社会救助科副科长张征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科、市救助管理站全体人员组成,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救助管理站,具体统筹协调有关工作。
救助管理工作小组成员职责:
组长:陈宇翔(13318603718)负责指导、部署全市市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整体推进。
副组长:张征(13922602123)负责协助陈宇翔同志做好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救灾和社会救助科(联系人:李志东,139276659823):负责指导有关救助机构、民政部门救助工作,收集、整理、汇总有关救助工作材料。
市救助管理站(联系人:邱庆强,13501468243):负责宣传资料打印、制作、宣传,联系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具体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工作,做好救助管理的收集、上报。
(二)完善工作程序。市救助管理站要规范好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救助流程,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快捷、即时、准确的救助管理工作信息上报、督办和共享平台。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间的沟通协调,保持常态联系,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效率。
(三)大力宣传引导。各有关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救助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不断拓展宣传渠道,进一步提高救助工作社会知晓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要根据教育管理职责清单,节选《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涉及城市综合管理类法律法规,制作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资料,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做好救助数据(信息)报送工作。市救助管理站要做好救助数据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将有关宣传教育资料电子版、“关于贯彻落实《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宣传教育情况汇报”、“关于贯彻落实《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救助工作情况”、“关于贯彻落实《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配合执法整治工作汇报”等材料于2016年11月25日前报市救灾和社会救助科,以便及时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