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06-15

清民救〔201743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乡

低保最低标准、城乡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7年我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标准

(一)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我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580元/人.月和400元/人.月;城乡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457元/人.月和206元/人.月。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88元,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保的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补发。按照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整合为城乡特困供养,原城市“三无”人员享受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不得再按低保标准发放。

  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各地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当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市发布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二)严格规范资金社会化发放。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423号)要求,规范资金发放程序,确保低保、特困供养资金按月社会化足额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救助对象的账户。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底线民生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底线民生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清远市民政局

                     2017年6月14日

 

清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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