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民〔2016〕27号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社会组织
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切实推进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的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实际,我局特制定《清远市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14日
清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印
清远市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切实推进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的协商民主机制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实际,现就我市社会组织开展协商民主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建立广泛多层次协商民主制度进行了系统论述和部署,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纲领性文件,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经过深入调研,在与社会组织广泛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清远市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探索开展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协商民主机制建设,拓展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政治活动的渠道;推进社会组织决策的科学民主化;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社会组织科学发展、规范化建设为根本,以拓展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渠道为基础,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调动协同治理机制的完善,不断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不断巩固提高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引领作用,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
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制度,以明确协商对象、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为重点,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和探索创新力度,不断推进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力争通过努力,形成以协商、决策、反馈、监督为基本环节的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机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先协商后决策,决策后再反馈原则,把协商结果纳入决策程序,确定协商主体在决策前进行协商,实施过程中开展监督;坚持尊重民意、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原则,充分发挥民主,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反映社情民意,畅通社会利益表达沟通渠道,通过协商民主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三、协商民主开展范围、协商内容、协商对象、协商形式和协商程序
(一)开展范围
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开展范围为全市社会组织。按照先试点后推广、边实施边完善的原则。
(二)协商内容
围绕涉及社会组织发展重大问题和关系会员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开展民主协商。
1.社会团体开展协商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方案的制定。
(2)社会团体《章程》的修改。
(3)开展大型社会公益活动。
(4)涉及会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5)会员普遍关注或反映强烈的事项。
(6)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协商的重大事项。
2.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协商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方案的制定。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修改。
(3)投资主体及资产比例的变更。
(4)开展大型的社会公益活动。
(5)主要业务内容的调整。
(6)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协商的重要事项。
3.非公募基金会开展协商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方案的制定。
(2)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的修改。
(3)开展大型的社会公益活动。
(4)主要业务内容的调整。
(6)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协商的重要事项。
(三)协商对象
社会团体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服务群体、相关政府部门。
(四)协商程序及形式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在重大事项决策前,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非公募基金会理事会提出协商事项初稿,通过网络调查、走访调查、公示、论证、座谈、会议等形式协商。
四、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工作的监督
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活动开展前,将协商民主的内容、形式等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备案,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协商的内容开展相应的监督活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参与协商指导,实施全程监督,确保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施。
五、细则
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将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服务对象的意见适时调整,以确保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工作和谐社会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