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12-18


清民民〔201627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社会组织

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切实推进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的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实际,我局特制定《清远市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14日

 

 

                                                        

清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印

 

 

 

清远市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切实推进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的协商民主机制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实际,现就我市社会组织开展协商民主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建立广泛多层次协商民主制度进行了系统论述和部署,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纲领性文件,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经过深入调研,在与社会组织广泛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清远市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探索开展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协商民主机制建设,拓展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政治活动的渠道;推进社会组织决策的科学民主化;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社会组织科学发展、规范化建设为根本,以拓展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渠道为基础,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调动协同治理机制的完善,不断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不断巩固提高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引领作用,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

  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制度,以明确协商对象、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为重点,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和探索创新力度,不断推进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力争通过努力,形成以协商、决策、反馈、监督为基本环节的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机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先协商后决策,决策后再反馈原则,把协商结果纳入决策程序,确定协商主体在决策前进行协商,实施过程中开展监督;坚持尊重民意、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原则,充分发挥民主,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反映社情民意,畅通社会利益表达沟通渠道,通过协商民主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三、协商民主开展范围、协商内容、协商对象、协商形式和协商程序

  (一)开展范围

  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开展范围为全市社会组织。按照先试点后推广、边实施边完善的原则。

  (二)协商内容

  围绕涉及社会组织发展重大问题和关系会员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开展民主协商。

  1.社会团体开展协商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方案的制定。

  (2)社会团体《章程》的修改。

  (3)开展大型社会公益活动。

  (4)涉及会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5)会员普遍关注或反映强烈的事项。

  (6)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协商的重大事项

  2.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协商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方案的制定。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修改。

  (3)投资主体及资产比例的变更。

  (4)开展大型的社会公益活动。

  (5)主要业务内容的调整。

(6)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协商的重要事项。

    3.非公募基金会开展协商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方案的制定。

  (2)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的修改。

  (3)开展大型的社会公益活动。

  (4)主要业务内容的调整。

(6)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协商的重要事项

  (三)协商对象

  社会团体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服务群体、相关政府部门。

  (四)协商程序及形式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在重大事项决策前,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非公募基金会理事会出协商事项初稿,通过网络调查、走访调查、公示、论证、座谈、会议等形式协商。

  四、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工作的监督

  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活动开展前,将协商民主的内容、形式等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备案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协商的内容开展相应的监督活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参与协商指导,实施全程监督,确保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施。

  五、细则

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将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服务对象的意见适时调整,以确保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工作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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