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解答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6-30

         公开募捐不能脱离法治,公开募捐更需要法治来保驾护航。社会组织如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开展公开募捐?以下由清远市民政局对有关问题作出答疑。

       一、什么是公开募捐?

       公开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财产的活动,通常没有特定的募捐对象,并在公开场所或平台开展,募捐过程和结果也是透明的。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两种方式。

       二、谁可以开展公开募捐?

       已认定为慈善组织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

       三、公开募捐有哪些形式?

       公开募捐是慈善组织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之一,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或收款信息。

       2.通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公开募捐。

       4.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

       5.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社会组织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开展,各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四、公开募捐如何备案?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公开募捐方案备案信息可在“慈善中国”平台查询。

       五、如何核实公开募捐的合法性?

       1.查询公开募捐主体是不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要核实活动举办方的合法身份和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ishan.chinanpo.gov.cn),就可查询该组织是否属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

       2.查询公开募捐信息是否在民政部门备案。公开募捐信息需要先备案再发布,同样可以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查询。

       3.核实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平台是不是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4.核实公开募捐信息是否符合慈善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有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是否使用了本组织账户。如果以慈善组织名义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但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收取捐款,属于违法行为。尤其是用个人账号收款会面临很大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均明确规定单位资金严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否则,不仅无法开具捐赠发票,也无法监管,不能纳入审计范围,即使出现截留、挪用善款等职务犯罪也难以发现。

       5.核实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平台的显著位置,是否公布了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六、如何开展合作募捐?

       《慈善法》鼓励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合作双方应签署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联合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应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全部收支应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账户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七、个人求助为何不是公开募捐?二者有何区别?

       公民在遇到困境时向社会求助被视为自然权利,法律不禁止。由于个人求助是基于私人利益的利己行为,受益人是特定的个人,并不具有公益性,因此个人求助不等于公开募捐;捐款给求助者个人在法律上也不属于慈善行为,而是属于公民之间的赠与行为,所以不受《慈善法》调整。但并不是说个人求助没有法律管了,个人求助信息发布者也要对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个人发布虚假的求助信息或故意隐瞒财产、用途,属于诈骗行为,可能会触犯《民法总则》《刑法》《合同法》等法律。另外,个人求助只能由本人及近亲属发起。

公开募捐与个人求助的不同之处在于:

       1.主体不同。公开募捐的主体是开展公益活动的慈善组织,个人求助的主体是遇到困境的个人。

       2.目的不同。公开募捐是基于慈善目的,事关公共利益,是一种利他行为。个人求助是为了个人走出困境,事关私人利益,是一种利己行为。

       3.受益人不同。公开募捐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多数人,每个人都可能从中受益。个人求助的受益人是特定的个人,即只有求助者及其家庭受益。

       4.税收待遇不同。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可向捐赠人开具发票,发票可用来抵扣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向个人捐款则无法取得发票,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5.信息发布平台不同。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只能在民政部指定的2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发布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募捐信息,个人求助信息则可以在任何平台发布。

       6.风险不一样。跟慈善组织相比,向个人捐款的风险更大,一方面求助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核实,透明度低,可能会出现骗捐;另一方面善款用途难以监控,易被求助者及其家庭挪用或挥霍;剩余善款的处理也常引发求助者与捐赠人的冲突。受到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的慈善组织在信息核实、需求评估、财务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经验,资金管理更安全,救助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也更有成效。

       八、慈善组织可以为特定的个人公开募捐吗?

       《慈善法》中将慈善活动定义为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即慈善活动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公共利益,受益人应该是非特定的大多数社会成员,而不是为了某个人的利益。如果慈善组织为某个特定的个人向社会公开募捐,等于动用公共资源来满足某个人的私人利益,属于“公器私用”。既无公益性可言,也损害社会的公平公正,有悖于人道。即使原本有限的公共资源只服务于少数个人,也会让其他同样处于困境的社会成员得不到及时的关注和支持,损害了他们向社会求助的平等权利。现代慈善组织想要帮助的是整个群体。

       九、什么是非法募捐?谁会非法募捐?

       非法募捐是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以慈善的名义通过不正当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财物及其他违反《慈善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非法募捐的主体可能有以下两类:

       1.在民政部门登记但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也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即我国的大部分社会组织是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但由于法治意识淡薄等原因,会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或微博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有的还会通过举办义卖、慈善晚宴等活动进行非法募捐。

       2.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此处也应包括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及大部分事业单位(红会、慈善会是事业编,但有公募资格)、各类企业和个人,均无资格向社会公众募捐。

       近年来一些犯罪团伙也会打着慈善旗号或假冒慈善组织实施诈骗,以捐款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受害人钱财(比如“善心汇”慈善传销骗局)。因为太贪财,总会有人相信天上会掉馅饼。

       如果以个人名义在公共场合或朋友圈、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为环保、助学、支教、助残等公益活动或者非亲非故的大病患者进行公开募捐,也是违反《慈善法》的。

       如果发现非法募捐活动,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也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投诉举报。发现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十、为什么会出现非法募捐?

       1.确实不知道自己违法了。可能是因为信息闭塞,至今还不知道、不了解《慈善法》及配套法规的人仍有不少。当然,不知法不懂法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2.明知违法,但心存侥幸。可能是因为道德优越感,认为自己是做善事,即使违法了也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责罚,做公益原本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如果在使用违法的方式做的公益,还属于是公益吗?

       3.纯粹就是为了谋财敛财。当然会因为利欲熏心,泯灭良知,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骗取大家的爱心捐款。破坏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挫伤民众参与的积极性。

       十一、社会组织开展内部募捐需注意事项

       1.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会员捐赠。

       2.未经同意,不得以“已与某某政府部门及某某社会组织合作”的表述对内募捐。

       3.发出内部募捐倡议时,应标注倡议对象为“各会员单位”,文件属内部文件的应标注“内部文件请勿外传”,并告知各会员单位倡议文件不得对外。

       4.非会员单位的请引导其直接捐赠给合法公开募捐的社会组织。

       5.接受会员钱财、物资应保存相关接受记录、发票等凭证。


供稿:清远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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