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查处非法公开募捐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6-30

【案情简介】

       我局收到有关单位提供的社会组织涉嫌非法公开募捐线索,经对网络宣传资料的核查,有微博用户以清远市XX服务中心的名义通过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有今日头条用户以清远市XX协会的名义通过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清远市清城区XX协会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出公开募捐倡议,以上3家社会组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规定,构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违法行为。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了解情况,截取相关对外募捐资料,并电话约谈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

【调查与处理】

       市民政局对清远市XX服务中心、清远市XX协会、清远市清城区XX协会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1.清远市XX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通过在朋友私下联系、公众号(不对外公开)等2个方式发出内部倡议,倡议内容不对外公开。微博网站上对外公开募捐内容应是看到倡议内容的志愿者所为,内容中的3个联系方式是“服务中心”的办公电话和工作人员电话。公开募捐过程中没有收到群众投诉该发布者收取捐赠资金、物资的情况。

       截至询问调查前,“服务中心”未有接收捐款,共收到志愿者捐赠的矿泉水、牛奶、食品饼干、面包等物资,已由爱心企业或个人直接运去有需要的地区。已提供相关接收表及捐赠现场图片证明。“服务中心”经教育后表示将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加强对《慈善法》的学习。

       2.清远市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过在协会会员微信群发出内部倡议,倡议内容不对外公开。今日头条网站上对外公开募捐内容应是看到倡议内容的会员所为,内容中的3个联系方式均是“协会”的办公电话和工作人员电话。公开募捐过程中,没有收到群众投诉该发布者收取捐赠资金、物资的情况。

       截至询问调查前,“协会”收取了会员捐赠部分资金,没有物资。并在执法人员通知前,已联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将资金捐赠。“协会”经教育后表示将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加强对《慈善法》的学习。

       3.清远市清城区XX协会(以下简称“XX协会”)通过在协会会员微信群、朋友圈、公众号等方式以清远市清城区XX协会的名义对外发出公开倡议,“XX协会”在发出倡议后一边开展一边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沟通,准备一起合作公开募捐,大部分款项和物资都是指引捐赠人直接对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已提供相关的聊天记录证明。“XX协会”收到执法人员的电话后,已将相关对外公开的倡议删除。

       截至询问调查前,“XX协会”未有接收捐款,收到矿泉水、牛奶、食品八宝粥、桶装方便面、普通外伤治疗药物等一批物资。由爱心企业或个人直接运去有需要的地区。已提供相关接收表及捐赠现场图片证明。

       鉴于服务中心、协会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性,未对捐赠人做出欺诈,也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执法人员已责令其立即联系发布者主动删除,并加强内部管理,组织会员认真学习《慈善法》法律知识。

       鉴于XX协会的非法募捐行为属于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对捐赠人做出欺诈,也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执法人员已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督促理事、会员落实对倡议书的删除,并加强内部管理,组织会员认真学习《慈善法》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本案是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服务中心、协会所属会员通过互联网发送公开募捐信息的行为以及XX协会的对外公开募捐的行为已构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近期,清远市遭受百年一遇的洪涝灾害,多地基础设施被毁、农田被淹,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些热心奉献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于法治意识淡薄等原因,没有按法律法规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虽然是在做善事,在帮助困难群众,却也是违法了。公益慈善行为有其特殊性,可能100个案例中有99个都是善意的,但只要出现1个诈骗行为,就会伤害社会上的爱心企业、人士,使他们失去做慈善的信心,对我国公益文化和慈善文化的形成将是巨大打击。开展执法行动不仅是为了规范慈善公开募捐活动,让募捐步入规范化的法制轨道,更是为了保护爱心人士的爱心不被欺骗。

       为此,市民政局再次提醒: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民政部门将根据《慈善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如果大家发现有组织或个人进行非法募捐,请马上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涉嫌欺诈的,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只有在全社会的监督、政府的监管之下,公益慈善事业才能早日结束乱象,越来越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


供稿:清远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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