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推动我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清远市民政局决定开展2024年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一) 2022年4月30日前在清远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未参加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二) 获得评估等级满3年及以上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21、2022年度报告的;
2.2021、2022、2023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3.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了严重背离章程宗旨的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取消初评成绩,不予评估。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组织实施。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的评估细则,从依法依规、党建工作、基础条件、规范运作、内部治理、能力建设、发挥作用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以近三年工作情况为主,即 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成立未满3个年度的,评估内容从成立之日起至 2024年4月。
三、评估等级及管理
评估满分为1000分,分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
(一)AAAAA(5A)级,得分在951分以上;
(二)AAAA(4A)级,得分在901分以上950分以下(含950分);
(三)AAA(3A)级,得分在801分以上900分以下(含900分);
(四)AA(2A)级,得分在701分以上800分以下(含800分);
(五)A(1A)级,得分700分以下(含700分)。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四、评估工作安排
(一)参评社会组织准备阶段
根据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将委托第三方作为2024年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机构,受理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参评申请、初审参评社会组织的资格条件、组织评估专家实地考察社会组织、向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汇报评估情况和初评意见等相关工作。目前,2024年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尚未确定,但为了确保参评社会组织有充分的准备时间,请各参评社会组织按照清远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积极开展自我评估,并准备好相关参评资料。
(二)评估流程及工作安排
在确定第三方机构后,评估工作将严格按照评估流程进行。通过提交、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评估工作。
六、有关要求
请各参评社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评估过程的顺利进行。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请密切关注相关信息。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63-3364201,0763-3788896
联 系 人:骆明亮
清远市民政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