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11-15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

 

 

清远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试行)

清府办〔2013〕8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2〕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清远”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明确。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竞争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三)先简后繁,先易后难。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状况,对社会组织机构成型,政府需求较多的事项,可以加大推广力度,通过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覆盖面。 

(四)注重绩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五)先推进,后规范。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的是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考虑到我市社会组织的现状,宜先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工作,扩大社会组织发展的空间,不断壮大社会组织的力量。待社会组织逐步成熟以后,可以通过行业规范、政府监督等措施,对社会组织的行业行为进行管理。

三、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四、购买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5.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调研、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拟、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五、购买服务目录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并区分各购买主体相同购买服务需求和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的特殊购买服务需求,突出重点,拟订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六、供应方条件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 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程序与方式

(一)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规定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2.其余购买服务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三)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后,购买主体或其委托单位应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资金安排与支付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市政府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资金来源和数额经市政府批准后,比照前述(一)、(二)点规定支付。

九、组织保障

(一)明确分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

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5.物价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提出的计价依据、标准进行监督;

6.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7.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8.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二)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三) 绩效评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监督检查。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一)本方案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并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民间组织、中介组织。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3年市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

 

 

 

 

 

 

附件

 

2013年市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

 

代码

一级目录

(5项)

二级目录

(49项)

三级目录

(170项)

A

01

01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教育类

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

A

01

02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A

01

03

全市性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A

01

04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A

02

01

医疗卫生类

公共医疗卫生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

02

02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

A

02

03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A

02

04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A

02

05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A

02

06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A

02

07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A

02

08

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A

02

09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

03

01

文化类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

A

03

02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A

03

03

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A

03

04

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研究项目

A

04

01

体育类

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04

02

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A

04

03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A

04

04

其他体育类服务事项

A

05

01

交通运输类

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A

05

02

其他政府委托的交通运输服务

A

06

01

住房保障类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06

02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A

06

03

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A

06

04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A

06

05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A

06

06

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A

07

01

社会保障类

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

A

07

02

其他社会保障类服务

A

08

01

公共就业类

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

08

02

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A

08

03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

A

08

04

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

A

08

05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就业类

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

A

08

06

劳动力资源调查

A

08

07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A

09

01

人才服务类

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A

09

02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实施

A

09

03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招聘活动

A

09

04

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A

09

05

其他公共人才服务

A

10

01

服务三农类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

A

10

02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A

10

03

其他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事项

A

11

01

资源环境类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11

02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A

11

03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A

11

04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查及环境污染调查辅助性工作

A

11

05

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辅助性工作

A

11

06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信息、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

A

11

07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服务

A

12

01

其他

其他政府公共服务事项

B

01

01

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社区事务类

社区管理政策研究、规划及宣传服务

B

01

02

政府委托的助老助残、外来人口管理、社区调查等社区事务组织与实施

B

01

03

政府委托的社区人才培训

B

01

04

政府委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

B

01

05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

B

02

01

社会救助类

社会救助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B

02

02

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B

02

03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群众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等)

B

02

04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B

03

01

法律援助类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B

03

02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服务

B

04

01

社工服务类

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研究服务

B

04

02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的培养

B

04

03

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B

04

04

社工队伍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B

04

05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工服务

B

05

01

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社会福利类

社会福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B

05

02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B

05

03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B

05

04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B

05

05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B

05

06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服务

B

06

01

慈善救济类

慈善救济的引导政策研究服务

B

06

02

慈善救济监管及服务

B

06

03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组织与实施

B

06

04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宣传

B

06

05

其他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服务

B

07

01

公益服务类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B

07

02

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B

07

03

公益服务绩效评价

B

07

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益服务

B

08

01

人民调解类

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B

08

02

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

B

08

03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B

08

04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民调解服务

B

09

01

社区矫正类

社区矫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B

09

02

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服务

B

09

03

政府委托的矫正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

B

09

04

政府委托的矫正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及培训

B

09

05

社区矫正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B

09

06

被矫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

B

09

07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矫正服务

B

10

01

安置帮教类

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B

10

02

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括职业技能、就业、心理咨询等指导)

B

10

03

其他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事项

B

11

01

宣传类

政策法规宣传等辅助性工作

B

11

02

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规划研究

B

11

03

政府举办的专题公益宣传活动的其他辅助性服务

B

11

04

政府宣传人才队伍的培训

B

11

05

宣传效果评估

B

11

06

其他政府委托的宣传服务

B

12

01

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其他

其他政府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C

01

01

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类

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

C

01

02

其他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辅助性工作

C

02

01

处理行业投诉

政府设立的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和申诉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民营企业、政府采购、销售彩票、消费者、产品质量)

C

02

02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C

03

01

其他

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D

01

01

技术服务事项

科研类

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D

01

02

其他政府委托的科研服务

D

02

01

行业规划

政府组织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服务

D

02

02

政府委托的专项性规划的研究

D

02

03

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评估服务

D

03

01

行业规范

政府组织的行业规范研究服务

D

03

02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范服务

D

04

01

行业调查

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D

04

02

政府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D

04

03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服务

D

05

01

行业统计分析

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辅助性工作

D

06

01

资产评估

政府因资产转让、拍卖和税费征缴而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

D

06

02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产评估服务

D

07

01

检验检疫检测

强制性卫生检疫辅助性工作

D

07

02

其他政府委托的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D

08

01

监测服务

自然环境监测辅助服务

D

08

02

经济运行监测辅助性工作

D

08

03

公共医疗卫生监测

D

08

04

其他政府委托的监测服务

D

09

01

其他

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E

01

01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法律服务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E

01

02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E

01

03

政府法律咨询服务

E

01

04

其他政府法律服务

E

02

01

课题研究

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

E

02

02

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性课题研究

E

02

03

其他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服务

E

03

01

政策调研、草拟、论证

党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E

03

02

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E

03

03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政策调研、草拟、论证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E

03

04

其他政府委托的调研、草拟、论证工作

E

04

01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

04

02

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

04

03

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

E

04

04

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

E

04

05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所需其他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

05

01

监督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

05

02

其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

06

01

评估

行政政策的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等政策评估服务

E

06

02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

E

07

01

绩效评价

其他政府绩效评价服务

E

08

01

工程服务

公共工程规划

E

08

02

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辅助性工作

E

08

03

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工作

E

08

04

公共工程的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

E

08

05

公共工程评价

E

08

06

其他政府公共工程管理服务

E

09

01

项目评审

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服务

E

09

02

政府资金申报的专家评审服务

E

09

03

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服务

E

09

04

其他政府评审服务

E

10

01

咨询

行政咨询

E

10

02

其他政府咨询服务

E

11

01

技术业务培训

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E

11

02

其他政府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E

12

01

审计服务

因审计力量不足聘请审计人员服务

E

12

02

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服务

E

12

03

其他政府审计服务

E

13

01

其他

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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