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远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六届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清远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暂行规定
清府办〔2013〕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孵化工作,根据《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清发〔2013〕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远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坚持“分类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工青妇”等枢纽型组织的带动和引领作用,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分别主办建设各自领域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第三条 孵化基地采取“政府资金资助、民间力量运作、业务部门指导、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将孵化基地打造成为社会效果明显、推广意义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集聚基地和培育摇篮,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四条 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既可以是已经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也可以是未注册,但有较为明确的组织目标、较为固定的组织成员、较为固定的社会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孵化基地择优选择民间的、草根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入驻,着力孵化尚处于酝酿筹备阶段或初创阶段但社会急需、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社会组织。原则上每个孵化基地每年安排入驻的社会组织数量不超过20个。
第二章 功能及服务
第六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无缝对接;
(五)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资深的公益人士及有志于向专业化社工服务方向发展的公益人才提供相关社工知识、理论、技巧的系统培训,培养社工人才;同时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六)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七)开展社会组织管理理论研究。
第七条 孵化基地提供的主要服务。
(一)硬件服务。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的办公设备等条件,耗材费(如纸张、碳粉更换、易损件等)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二)后勤服务。在孵化期间,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三)资金扶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扶持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发展,孵化基地根据实际科学统筹有关资金的安排使用,重点扶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和枢纽型社会组织。包括每年为成功申请入驻的社会组织提供一定数额的专项扶持资金(如组织启动资金、人员培训资金等);按活动开展情况为社会组织提供专项资金补助(小额活动经费补贴);设立政府购买项目服务专项经费。对入驻的社会组织在孵化期间实行免税政策;
(四)发展指导。为入驻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技能培训、政策法律咨询、活动规划、行业研究等服务,在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社会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
(一)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
(二)鼓励和支持孵化基地大胆创新,先行先试;
(三)积极协调解决孵化基地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九条 财政局具体负责。
(一)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服务的经费标准;
(二)审核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服务经费及小额活动经费补贴的年度预算;
(三)对孵化基地的各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四)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提供用于开展工作或接受公益捐赠应出具的票据;
(五)落实首期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资金;
(六)负责牵头制定《清远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民政局具体负责。
(一)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
(二)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孵化基地主办单位具体负责。
(一)研究制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
(二)编制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服务经费及小额活动经费补贴的年度预算,并报政府审批;
(三)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四)协调入驻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联系。
第十二条 由孵化基地主办单位设立孵化基地运营服务中心(可引入第三方运营机构负责运作),负责基地的日常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一)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日常管理;
(二)协助入驻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入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为入驻组织提供经营办公、成果展示、会议洽谈场所,为入驻组织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咨询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三)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孵化基地运营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使用文件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主办单位、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季度对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报主办单位;
(五)完成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入驻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入驻条件(入壳)。
(一)已登记注册社会组织的入驻条件。
1. 组织的服务宗旨和开展的公益活动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2. 组织有完整的运作良好的管理制度;
3. 组织以公益性为取向,为非营利性组织;
4. 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达1年以上;
5. 开展至少1项常规性公益活动;
6. 有一批固定的骨干成员;
7. 社会评价好,在当地社会有较好的影响力。
(二)对未登记的即尚处于创始期的社会组织的入驻条件。
1. 组织的服务宗旨和开展的公益活动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2. 组织有较为完整的运作良好的管理制度;
3. 组织以公益性为取向,为非营利性组织;
4. 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达半年以上;
5. 开展至少1项常规性公益活动;
6. 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1-2个固定的组织发起者;
7. 在当地有较好的社会评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四条 有意向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向该孵化基地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清远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
(一)入驻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程序。孵化基地运营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入驻社会组织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社会组织报孵化基地主办单位审批。对于同意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由基地运营服务中心向其发出入驻通知书,办理签订《清远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协议》和入驻相关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孵化基地主办单位备案。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3个月内完成进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社会组织3个月内无法完成进驻的,协议自动失效,取消该社会组织入驻资格。对于未审批通过的社会组织,由孵化基地运营服务中心将资料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清远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每年开展不少于5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孵化基地运营服务中心,由运营服务中心汇总报孵化基地主办单位;
(五)涉及到机构变更、注销行为的,除向有关业务指导部门申请外,应报送民政局备案;
(六)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组织,孵化基地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终止孵化。
第十六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为2年,孵化期满后,如情况特殊,确有必要延长孵化期,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孵化期。凡孵化期满的社会组织,原则上需在2个月内搬出孵化基地。
第五章 退出机制(出壳)
第十七条 孵化基地对即将退出基地的社会组织参照民政局对社会组织的评级标准组织专家团进行评估考核,达到2A标准即可出壳。
第十八条 对孵化期满评估无法达到2A标准即不能成功出壳的社会组织,如果其在孵化期间接受了专项资助的,追回该资金的50%,对场地及各种运作办公费用不再追回。同时,该社会组织三年内不得再提出进入孵化基地的申请。
第十九条 中途退出制度。社会组织入驻后,孵化期间主动要求退出,或在孵化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终止协议,并在1个月内搬出孵化基地。
(一)入驻6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二)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的;
(四)将政府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
(五)有转租或进行盈利性经营活动;
(六)社会组织单方面终止正在开展的合作项目;
(七)违反基地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凡是孵化成功的社会组织,在申报政府相关资金资助项目及承接政府相应职能时,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 孵化基地对社会组织的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孵化基地对社会组织的评估贯穿其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
(一)入驻评估。制定入驻标准,对申请入驻的社会组织进行审定;
(二)中期考评。在两年的孵化期间,参考社会组织退出孵化基地的标准,每年对社会组织进行中期内部评价,对比进入孵化基地前后的变化与提升;
(三)退出预评。在满两年孵化期的前一个季度,对社会组织进行预评,通过内部审核和评价,预评社会组织能否通过出壳考核。同时,对预评不能通过出壳考核的社会组织,提出是否需要延长孵化期;
(四)退出评估。制定社会组织退出孵化基地的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退出基地进行最终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社工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清远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协议(样式)
附件
(样式)
清远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协议
甲方:(孵化基地运营服务中心或第三方运营机构)
乙方:
为更加有效培育壮大社会组织,推动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一)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的办公设备等条件。
(二)减免乙方办公费用,在孵化期间,除办公耗材费(含纸张、碳粉更换、易损件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外,水电费、房租费、公共环境卫生清洁费由甲方承担。
(三)每年根据乙方开展活动的情况为乙方提供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补助。
(四)协助入驻社会组织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五)为乙方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技能培训、活动规划、行业研究等服务,包括指导乙方怎样把团队运作好,如何增强公信力,如何宣传服务理念等。
(六)免费为乙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接续等服务。
(七)努力营造孵化基地作为乙方之家的氛围,让乙方能在孵化基地找到家的感觉和启航的力量。
(八)邀请有关专家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乙方改善管理、运作模式、项目设计和完善具体制度等,促进乙方提高整体能力水平。
二、乙方的责任
乙方遵守清远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相关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享受甲方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的各种待遇。乙方积极完善组织管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促进自身健康成长,争取早日达到退出孵化基地的条件,原则上在两年时间内达到出壳条件和退出孵化基地。具体如下: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清远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每年开展不少于5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孵化基地运营服务中心,由运营服务中心汇总报主办单位。
(五)涉及到机构变更、注销行为的,除向有关业务指导部门申请外,应报送民政局备案。
(六)入驻人员可实行弹性上班制度,上班时间自由,即一切以乙方自身开展的活动需要为前提。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甲方根据清远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如果乙方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终止孵化。
(二)甲方根据有关评估标准对乙方进行督导和评估。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将向乙方发出《退出通知书》,要求乙方退出基地。
1.入驻6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2.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3.违反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的;
4.将政府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
5.有转租或进行盈利性经营活动;
6.社会组织单方面终止正在开展的合作项目;
7.违反基地其他有关规定的。
四、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主办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孵化基地运营服务中心或第三方运营机构)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