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机关巡视员李焕新解读《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1-25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机关巡视员李焕新解读《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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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同志们,大家好!2017年9月28日,新修订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今日起正式施行。这里我介绍一下《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修订《条例》的背景。

广东历来高度重视老龄事业,早在1991年就出台了《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是国内最早制定实施老年地方法规的省份之一。2005年又出台了《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该条例在保障全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增强,我省老龄工作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认识还不足,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和制度尚不完善,社会上对老年人有成见和歧视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阻碍了老年人公平参与社会发展,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老年人对物质、精神和服务的需求更加多样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迫切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引领和保障。与此同时,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较大幅度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于2015年4月再次作了修正,我省条例与上位法存在较多不衔接、不相容的问题,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在总结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上位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最新部署,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从立法层面做好老龄工作的顶层设计和适度前瞻性的制度安排。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条例》修订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新形势下老龄工作、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增进老年人福祉为目标,紧扣老年民生诉求,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广东特色,着力推动由以往单纯关注老年人物质保障向全方位满足老年人物质需求、服务需求、精神文化需求转变。原条例不分章节共25条,本次修订对法规结构、条文等都作了大幅修改,新《条例》分九章共62条,内容更加全面丰富,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主要有九大亮点:

(一)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为运用法律法规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条例》着力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想观念,营造尊老爱老良好社会氛围,如规定本省敬老月、倡导全社会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规定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以及老龄法律法规政策教育,规定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等内容,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内容。

(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的责任。老龄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既是党的工作、政府工作,又是社会工作、群众工作,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综合施策。《条例》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政府与社会的责任。一是明确了政府的主导性责任,从规划制定、经费保障、组织协调、政策扶持、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政府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工作职责。二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规划、国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价格、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明确了社会责任。规定村(居)委会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教育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组织开展为老服务等职责;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积极参与老龄事业等内容;强调全社会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支持和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民政等部门投诉举报。

(三)明确家庭赡养的义务和责任。《条例》落实上位法的规定,明确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强调家庭成员应当自觉承担家庭责任。一是将家庭赡养责任具体化,规定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得推诿、逃避,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二是加强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禁止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财务,明确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禁止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侵占、擅自处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突出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强调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四是强化对家庭赡养的社会监督,完善了有关组织和单位批评教育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规定。五是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规定政府应当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方便;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推进宜居社区建设。

(四)弥补老龄事业经费缺乏和基层力量薄弱两个不足。为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经费落实到位,《条例》对老龄事业经费保障作出制度安排,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龄事业。针对我省基层老龄工作薄弱的问题,对照习近平总书记“要保证城乡社区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的具体要求,《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明确人员具体负责老龄工作。

(五)强化对困难老年群体的兜底保障。为推动所有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保障老年群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条例》强化了政府对困难老年群体的兜底保障责任,在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方面规定了具体保障措施,如对特困、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资源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给予资助,优先保障其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租金减免政策,对孤寡优抚、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和医护照料予以特别照顾,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社会救助等。

(六)建立“双补贴、双保险”老年人福利制度。一是建立普惠制的高龄津贴制度。针对省内存在发放制度不统一的问题,首次明确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确保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送到老年人手上;二是建立生活护理补贴制度。对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优抚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给予生活护理补贴;三是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和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加大对“坑老”“骗老”行为打击力度。针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和欺诈销售等严重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作出了专门规定:一是禁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老年人消费。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消费者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大防骗宣传教育力度,增强老年人的防骗意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三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以老年人为主要消费主体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健康用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四是强化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对六类“坑老”“骗老”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八)加强对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考虑到独生子女父母一代人逐步进入老年人行列,为进一步缓解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压力,《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独生子女护理照料患病住院的老年父母给予必要照顾;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特别扶助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自愿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提供资助,优先将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九)强化老年人社会优待保障措施。《条例》在保障老年人享受我省传统优待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优待老年人的范围,明确了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公共商业服务、法律维权服务等六方面的优待内容,首次明确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首次统一规定老年人旅游门票优惠减免政策;首次明确老年人可以免费享受体育部门组织的体质测试;首次对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维权服务优待作出具体规定。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是广东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的一项重要法制成果,对促进广东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接下来,我们要将实施《条例》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新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抓好条例宣传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条例》提出的各项要求,抓紧出台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补齐制度短板,细化目标任务,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条例》赋予老年人的各项权益落实到位。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关单位要围绕条例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产生实效。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期待《条例》得到充分落实,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在全社会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和谐风尚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切实保证全省老年人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有关情况,我就先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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