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规范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1、在本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的养老机构,以及由政府投资兴建或产权属于政府并由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2、政府投资兴建或产权属于政府并由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不享受新增床位补贴。
(二)《办法》的补贴类型
本办法的补贴类型有:1、新增床位补贴(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2、运营补贴(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按照入住老人的护理等级进行每月每人补助)。
(三)补贴的申请条件
补贴的申请条件:1、新增床位补贴申请条件(详见《办法》第五、六条)。2、运营补贴申请条件(详见《办法》第十、十一条)。
(四)补贴的金额及承担方式
补贴的金额及承担方式:1、新增床位补贴:拥有房屋自有产权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8000元,租赁场地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5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所需资金按照清远市财政资金差异化配套机制实行(市财政按照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阳山县配套总额的70%进行配套,市财政按照连州市配套总额的40%进行配套,市财政按照英德市配套总额的25%进行配套,市财政按照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佛冈县配套总额的15%进行配套)。2、运营补贴: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一)收住介护服务对象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二)收住介助服务对象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三)收住自理服务对象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根据养老机构收住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审核及拨付程序
审核及拨付程序:1、申请新增床位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分别组成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评审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2、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向入住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申请上一年度运营补贴。各县(市、区)民政局收到养老机构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照本办法资助范围、对象及要求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机构内的本辖区户籍服务对象进行审核。(详见《办法》第十二、十三条)
来源:清远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