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12-13

清民福〔2017〕59号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快构建与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特制定《清远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14日

清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印发



清远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与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十二五”时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我市先后颁布和实施了《清远市贯彻落实〈广东省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清远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清远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清远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资助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与发展规划,各地立足实际,相应出台了配套文件和措施办法。经过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初步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获得实惠,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十三五”时期全面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

       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养老机构96间,床位16171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28.3张。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共8间,床位1600张;其他系统养老性床位4256张;全市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40个,有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1515个;全市累计组织养老护理人员鉴定175人,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162人。多元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格局初步形成,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局面逐步打开。

       但是,我市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上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养老服务供给与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速度和养老需求还不相协调,需求与供给矛盾十分突出。2015年底,我市60周岁及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口达到57.2万,占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达13.7 %。按照每年3.5 %的递增测算,预计到2020年,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68万,占比升至14%以上。目前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国家、省和市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不足;养老服务供给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配置不均衡,服务水平和运营质量效益不高,特别是养老床位总量不足与空置现象并存的问题比较突出;医养结合机制不健全,基本养老与基本医疗不接续,养老服务缺乏医疗资源及技术支撑,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空白;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职业化和信息化水平不高,人才队伍匮乏;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综合责任风险大。因此,我们必须抓住“十三五”时期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的历史机遇,统筹规划、完善制度、创新模式、激发活力、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建设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健康养老和积极养老的水平,让老年人共享社会的发展成果。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元驱动发挥政府在制度设计、规划布局、行业监管中的主导作用、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家庭和个人的基础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四力协调驱动的动力机制,构建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格局。

       2.保障基本,补齐短板在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基础上,重点保障高龄、失能、失智、失独和独居老年人的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利用和配置各种资源,推动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补齐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短板,促进养老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

       3.开放市场,激发活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行业标准,完善监管机制,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利用市场手段优化配置养老资源,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激发社会参与活力,构建具有清远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先行先试,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运营和管理,盘活存量,改进养老服务供给和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创新养老服务形式,促进养老服务业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间,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形成制度完善、布局合理、设施适用、组织健全、服务优质、运营良好、监管到位的养老服务环境,逐步实现养老服务法制化、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发展格局。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广泛支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市各类养老设施提供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具体目标包括: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全面开展。全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乡镇达到90%、农村达到60%以上。

       表一:“十三五”期间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分解任务指标

地区

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指标

乡镇养老服务设施指标

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指标

居委会(个)

设施(个)

覆盖率(%)

乡镇(个)

设施(个)

覆盖率(%)

村委会(个)

设施(个)

覆盖率(%)

清城

83

83

100

8

7

90

71

43

60

清新

23

23

100

8

7

90

179

108

60

英德

43

43

100

24

22

90

374

224

60

佛冈

12

12

100

6

5

90

167

100

60

连州

10

10

100

12

11

90

163

98

60

连山

4

4

100

7

6

90

48

29

60

连南

2

2

100

7

6

90

69

42

60

阳山

8

8

100

13

12

90

159

95

60

       ——机构养老服务增量提质。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5%以上。到2017年,50%以上的养老机构建立医养结合机制;到2020年,所有的养老机构建立医养结合机制。

       表二:     “十三五”期间全市养老床位建设规划分解任务指标

地市

2015年户籍老年人口(人)

2015年已有床位数(张)(按照“十二五”规划应完成指标数)

2015年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张)

2020年户籍老年人口(人)

2020年达到床位数(张)

2020年每千名

老人拥有床位数(张)

清城

101772

3100

30.5

120873

4231

35

清新

86195

2400

27.8

102372

3583

35

英德

145460

4000

27.5

172760

6047

35

连州

86848

2200

25.3

103148

3610

35

佛冈

44325

1300

29.3

52644

1843

35

连山

18370

450

24.5

21818

764

35

连南

21541

650

30.2

25584

895

35

阳山

67804

1900

28.0

80529

2819

35

合计

572315

16000


679727

23790

35

       备注:我市户籍老年人口数以公安部门的统计为准;“十三五”期间每年的老年人口按照3.5%幅度递增测算。

       ——社会办养老机构加快发展。“PPP”“BOT”“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养老床位总数的45%以上。

       ——补贴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到2020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公助、人才队伍补贴等制度体系。

       ——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明显加强。到2020年,全市养老机构院长培训上岗率达到100%,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上岗率达到90%;养老机构内养老护理人员数与入住的自理老人比例达到1:10以内,与介助老人达到1:6以内,与介护老人达到1:2.5以内。

       三、主要任务

       (一)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

       各地要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按照人均用地指标0.1㎡~0.3㎡的标准,依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等,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三旧”改造相衔接。

       各地要分区分级合理规划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效地配置养老资源,保障必需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房及场所。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防止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名义“圈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二)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1.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切实将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由当地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开展养老服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的,当地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专业机构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所开辟的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各地要依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利用现有公共资源,建设和改造一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年人活动中心、托老所等服务机构和场所,配置康复设备,带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化发展、集约化运作,强化其居家助老、社区托老、康复护理、技术支撑、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枢纽和辐射作用。

       2.强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和农村幸福院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户住宅、公共设施、集体用房和场地等,建设或改造成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高龄、失能、半失能、独居和留守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改善乡镇敬老院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扩大敬老院对外开放程度,依托敬老院开展农村老年人托养照料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使其成为区域性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3.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独、独居以及农村留守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质量的需求,依托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载体,以日间托管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护理保健、紧急救援等为主要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

积极培育社会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医疗文化单位、家政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兴办或运营老人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和等级评估监督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和志愿公益服务机制,形成产业化连锁、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格局。

推动开展邻里间互帮互助、结伴助老等活动,建立由亲属、邻里、社区、单位共同参与的志愿者队伍,采用“一对一”、“一对二”等照顾方式,开展陪聊、陪购物、陪看病、帮助做家务等服务。通过倡议、发动、引导志愿活动和建立“劳务储蓄”等方式,动员各类人群参与为老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

       (三)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发展

       1.发挥社会办养老机构主体作用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以产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政策扶持、公益创投、PPP、BOT建设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运营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为养老机构。对民办养老机构,各地要简化审批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逐步实现网上审批、服务动态跟踪和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给予建设支持和运营补贴,对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的,应给予运营补贴。对租用闲置公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参考价。研究制定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可给予适当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形成政府引导、社会主体和市场化运作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2.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困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老人、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人、失独老人提供基本供养、护理服务。

推动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社会力量运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激发公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活力和内在动力,盘活现有存量,改进养老服务供给和管理方式。通过委托管理、运营补贴、股权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延伸服务,为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周边社区、农村提供养老服务技术和项目支持。

加快推进农村区域性敬老院建设,2017年底前,各地以敬老院为基础,利用现有场地或乡镇撤并后空置的学校、政府办公场所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方法,至少建成1所以上区域性敬老院,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3.优化既有养老机构床位结构。从老年人需求出发,重点建设康复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床位,完善养老机构康复护理功能。优化既有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降低空置率,提升养老机构康复护理型床位的设置比例及康复护理服务水平。鼓励消化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失能失智老年人康复护理技术,提升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康复护理功能。引导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重点增强养护功能。推动机构、社区、居家等多种养老形态在社区中的融合发展,探索嵌入式养老机构、微型养老机构的建设,注重发挥其医疗、照护等为老服务功能在社区内的辐射作用。

逐步推广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完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优先保障特困“三无”老人、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人、失独老人、孤老优抚对象入住。探索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确保轮候制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健全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

       1.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对老年人的身份特征、身体状况、居住状况、经济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科学确定服务的类型,为老年人享受福利补贴或者接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建立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到2020年,各地在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确保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通过养老服务评估,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制度,完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并建立补贴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

       3.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各地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明确购买主体、界定承接主体、确定购买内容、规范服务标准,保障资金支付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绩效评价。要制定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采购重点的指导性目录。

       4.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各地要建立为本地户籍60周岁以上的城乡特困“三无”老人、低保家庭老人和80岁以上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长效机制,鼓励其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自愿参加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增加养老保障渠道,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

       5.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计保险产品、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需求,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6.建立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与评价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跟踪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建立市直部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五)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相结合

       1.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明确双方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养老机构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在医疗护理技术、转诊服务方面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远程通信技术、全息影像技术、新电子技术和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对养老机构的入住老年人进行远程医疗会诊。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养老机构的入住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2.支持举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各地要统筹布局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资源,支持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医院等或内设医务室、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范围。

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兼具医疗卫生、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各地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3.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居家和社区养老各地要充分整合社区养老与基层医疗卫生在场地、人力、服务等方面的资源,加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深度合作,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优势,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
     (六)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

       1.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信息化服务。推行“互联网+养老”,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加快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网络建设。“十三五”期间,在省民政厅统一部署指导下,建成省、市互联的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以社区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接入受理和服务资源管理功能。实现与相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连网、与各地养老信息平台衔接、与社区服务网点及各类服务供应商对接、以老年人电子呼叫设备为终端全覆盖的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及时、快捷的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线上线下(O2O)等老年需求服务项目。鼓励各类企业、单位、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信息平台,支持养老机构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居家养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发展。

       2.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审批标准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养老机构网上审批制度,公开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一门式”、“一站式”、“一网式”审批管理模式,实现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便捷办理。建立养老机构社会信用公开机制,加强养老机构运营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

       (七)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扩大养老服务队伍。积极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通过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采取购买服务的社会化用工方式,将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与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相结合,鼓励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等各类人员从事养老服务业。鼓励养老机构招用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技能培训,从事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和引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

       2.加强专业化建设。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与设置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辟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试点,吸纳就读相关专业毕业的学生就业,形成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需求与专业人才培养相结合的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

       3.建立职业化制度。实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健全以培训、使用、评价、激励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4.引入社会工作机制。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在社区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探索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建立社会工作岗位。

       5.建立志愿服务制度加快培育从事社会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积极探索“义工银行”自助互助服务途径和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度,促进志愿者服务的常态化、制度化。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参与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培育老年人自我养老服务队伍。

       6.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专业的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政策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培育发展老龄产业协会、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为老服务专业人员协会、老年学研究会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养老机构等级认定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中的作用。

       (九)重点建设项目

       1.建设养老机构示范项目。“十三五”期间,完成清远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项目建设和投入运营;兴建清远市新城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项目。

       2.建设“个一”工程。到2020年,力争每个街道(乡镇)有一间符合标准的镇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城市社区有一个连接信息网络的养老服务设施;每个农村社区有一个提供文娱活动和日间照顾的养老服务设施;市级有一间康复护理型的四星级以上养老机构;每个县(市、区)有一间二星级以上的养老机构、一间区域性敬老院、一间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工作机制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纳入督查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和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合作,共同努力,提高效能,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多元投入格局

       1.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留存部分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2.拓宽资金渠道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农村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鼓励对无定向的慈善捐款重点投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建立慈善款投向及使用效能的公开、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3.引导金融支持。各地要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养老服务的金融服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老年消费者需求的、丰富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由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护理补贴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各地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手续。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搞房地产开发。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办养老机构。

       (四)落实从业人员优待政策

       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相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稳步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养老机构中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和注册考试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可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公租房;符合申请积分入户条件的外来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可选择在就业地镇(街)或产权房屋所在地镇(街)申请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五)落实扶持优惠政策

       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中养老服务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特别是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利用省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规范完善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注册、培训服务、激励表彰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邻里守望、敬老爱老等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到“十三五”末期,争取所有的城镇社区和9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成立基层老年协会。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推动各级文化娱乐、公共体育等设施对老年人开放,为其娱乐、健身等活动提供使用场所和优质服务。鼓励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老年文娱体育活动。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和思想准备,构建具有清远特色的养老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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