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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财政局 |
清民〔2016〕44号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清远市实施政府资助老年人投保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实施政府资助老年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7日
清远市实施政府资助老年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人保障体系,使老年人群减轻因意外伤害产生的经济负担,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稳定和创建幸福清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转发全国老龄办等4部委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老龄办[2016]13号),和广东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通知》(粤老龄办[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2017年1月起,由各县(市、区)政府出资,按年度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为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赠送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方案如下:
一、投保对象和投保金额
投保对象为清远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每份保费10元。
二、投保资金来源
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出资。从2017年起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保障内容
老年人保障项目、保障金额和保险费如下表: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保险费 | 保障范围 |
意外伤害致残、身故 | 3000元 | 10元/人·年 | 任何时间、任何地点 |
意外伤害医疗 | 200元(0元免赔、80%给付) | ||
意外住院津贴 | 10元/天,全年限180天 |
四、投保方式
(一)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签订投保保险合同。
(二)投保对象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依据,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后与保险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民政部门、中国人寿清远分公司要充分认识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意义,把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为老服务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二)广泛发动,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意义,了解该险种的主要内容和给广大老年人带来的实惠及安全保障,重点宣传参保范围、参保内容、资金来源、参保程序、理赔流程、问题反馈渠道等,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三)形成合力,加强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协商沟通、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级配套资金,确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四)强化措施,加强督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重点督查对象确定、资金到位、专款专用和理赔服务等情况,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
政府资助老人意外险资金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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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60岁以上老年人数 | 按每人每年每份10元所需资金(元) |
清远市合计 | 572,315 | 5,723,150 |
清城区 | 101,772 | 1,017,720 |
清新区 | 86,195 | 861,950 |
英德市 | 145,460 | 1,454,600 |
佛冈县 | 44,325 | 443,250 |
连州市 | 86,848 | 868,480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 18,370 | 183,700 |
连南瑶族自治县 | 21,541 | 215,410 |
阳山县 | 67,804 | 678,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