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办〔2023〕22号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
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对未达标月份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和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各地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执行新标准,并完成本年度未达标月份的补发工作。
三、设立年度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不低于141元/人·月,月低保实际补差发放不足141元的,按141元发放,即在2022年标准134元/人·月基础上提高5%。
四、各地要做好农村低保审核发放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促进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落实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做好主动发现和定期复核工作,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五、切实加强供养资金监管。各地应按时足额将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其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各地要充分运用信息系统,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资金发放台账,完善供养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民政局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将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附件: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表
清远市民政局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
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1.6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