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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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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2〕1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20年至2021年),在我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一)“慈善楷模”奖项:在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推荐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二)“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项:在我省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推荐时综合考虑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

       (三)“捐赠企业”奖项: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推荐时同时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事业情况等(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四)“捐赠个人”奖项: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推荐时同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二、组织机构

       省民政厅组建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广东省推荐工作评委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承担日常工作。

       三、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省评委会进行申报。省评委会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荐。

       四、推荐要求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1.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经征求意见后向省评委会进行推荐。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个人、爱心团队等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市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2.各地、各部门按以下推荐名额进行报送(每类奖项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1)设有市级层面慈善奖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推荐名额不超过4个;未设有市级层面慈善奖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

(2)省民政厅直登直管和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推荐,推荐总数不超过4个。

(3)国资委推荐省属企业总数不超过4个;省工商联推荐民营企业总数不超过4个。

(4)省委省政府组成部门、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原则上一家单位推荐不超过2个。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1.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3)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2.省委省政府组成部门、群团组织等省级推荐单位对其推荐对象要按照下列要求征求意见:

       (1)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2)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省评委会办公室咨询。

       五、推荐程序

       (一)分级推荐。省级推荐单位按职责和业务范围向省评委会进行推荐;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材料接收、汇总、审核,并向省评委会进行推荐。推荐之前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征求意见,相关情况要在申报材料中如实填写。

按上述推荐方式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本一份(光盘)至省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省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前,未向省评委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二)内容审查。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推荐情况以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对全省推荐对象组织初审,提出候选推荐名单。

       (三)组织初选。省评委会根据候选推荐名单,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情况,研究确定推荐入围名单。

       (四)征求意见。省评委会将推荐入围名单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五)名单审定。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就推荐入围名单调整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省民政厅厅务会议审议,形成拟推荐名单。

       (六)材料报送。根据省民政厅厅务会议审定结果,省评委会向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报送我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七)社会公示。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形成“中华慈善奖”候选名单并反馈。省评委会办公室将反馈名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书面反馈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反馈内容主要包括公示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六、有关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最高级别的政府奖项。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积极宣传动员,挖掘先进典型,重点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在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

       (二)参评“中华慈善奖”所提交材料应包括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省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三)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参评材料,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被推荐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社会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附件:

       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docx

       2.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docx

       3.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docx

       4.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docx

       5.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docx

       6.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docx

       7.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docx



广东省民政厅

2022年4月11日

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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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广东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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