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发〔2022〕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有关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合理扩大社会救助覆盖范围,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力度
(一)落实低保认定条件。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等文件,优化审核确认程序,落实应保尽保。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未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救助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按户纳入低保;符合单人保的,按人纳入低保。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方式核算家庭成员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
(二)落实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合理设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优化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对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适当扣减。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三)落实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主动向乡镇(街道)申报退出并核实的低保家庭,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特困、低边、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相应救助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二、完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
(一)落实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各地应制定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专项救助范围和救助比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二)畅通基本生活救助转办衔接的渠道。对符合低保、特困等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及时协助申办;对不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按程序取消。申请或退出低保、特困的对象,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无需重复提交申请资料。
三、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制度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