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救助管理站(清远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清远市应急避灾庇护中心)章程

来源:清远民政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0-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清远市救助管理站(清远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清远市应急避灾庇护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清远市市区新城B24号区。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佰零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清远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清远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清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承担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全市未成年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教育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救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确保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好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关;

(五)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六)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七)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进一步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

(八)坚持以党建为引领,紧扣本单位的救助管理工作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党建和救助管理工作等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九)履行其他应由党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上级组织批准,设立中共清远市救助管理站党支部委员会,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一)组织党员和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和认真贯彻执行;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积极发挥本单位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三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中共清远市救助管理站党支部委员会共同参与单位改革发展制度、监督单位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二)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三)党组织会依照有关规定探讨和决定党内各项工作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三重一大及相关事项;

(四)设立党组织活动场所,活动经费应得到相应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核定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站长、副站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各项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监督本单位按法律法规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本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八)监督本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九)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对本单位上报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审批及转报上报材料;

(十)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行政领导班子: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编委核定设置站长1名、副站长3名,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二)行政班子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4.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5.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6.审议章程(草案或修订案);

7.其他需由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1.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2.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利益关联者回避原则;

3.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由站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4.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5.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6.本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为:

1.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站长确定;

2.会议由站长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由站长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3.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站长、副站长全员到会方可召开;

4.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5.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开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站长,由举办单位党组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根据编委的机构核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内部机构,上报举办单位批准设置,内部机构按工作职责要求,完成本组织机构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按单位一盘棋要求,相互配合完成单位或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人员管理按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灵岗位等分级管理。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省市颁布实施的救助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受助、无偿受助”原则依法依规申请救助;

(二)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救助管理安排,遵守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身体健康情况,积极配合救助寻亲和返乡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先救治、后救助”原则,为自主上门求助或相关单位如公安、城管、乡镇街办送来的,其他转送本市户籍等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管理工作;

(二)在市区范围内开展街面依法流动劝导救助,对愿意入站救助的接回站区救助,对不愿入站救助的发放生活物资;

(三)开展“夏季送清凉”、“寒冬送温暖”及特殊天气专项行动救助;

(四)同时按政策法规要求,指导各县(市、区)救助管理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承担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全市未成年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教育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救助管理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实行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及专项使用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一)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落实“三重一大”,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捐赠、资助等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巡察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本单位网站和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于2023823日经清远市救助管理站(清远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清远市应急避灾庇护中心)行政决策班子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清远市救助管理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202310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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