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清远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章程(修订案)

来源:清远民政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0-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清远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清远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林业大厦。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零六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清远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清远市民政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清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协助开展市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协助研究和推进全市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协助指导市管社会组织党务、群团工作;

(二)协助开展社会组织登记、年度报告工作;

(三)协助承担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管理工作及指导县(市、区)评估工作;

(四)负责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重大活动、年度报告、执法文书等事项档案管理

(五)统筹和指导社会组织开展财务审计、信息化建设等事务;

(六)受民政局的委托,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社会组织负责人的业务培训;

(七)参与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和志愿者人才队伍建设;

(八)参与拟定全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九)负责全市困难群众经济状况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十)按有关要求依法开展困难群众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十一)负责各县(市、区)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业务指导与培训等工作;

(十二)负责接待和回复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诉求的来访来信;

(十三)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

(十四)协助指导开展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关爱保护、慈善事业发展、地名服务管理等民政事务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本单位是在清远市民政局党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积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在清远市民政局党组领导和局机关党委直接指导下,通过组织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培训、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等途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在清远市民政局党组领导和局机关党委直接指导下,积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二)本单位的领导班子在局党组领导下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三)本单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四)在清远市民政局党组领导和局机关党委的直接指导下,本单位严格落实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五)在清远市民政局党组织的领导下,本单位干部职工在市民政局工会、妇委会带领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六)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决定。


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核定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的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各项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监督本单位按法律法规开展民政事务工作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本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八)监督本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九)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对本单位上报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审批及转报上报材料;

  (十)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领导班子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二)本单位建立领导班子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1.审议章程(草案或修订案);

2.审议业务活动年度计划;

3.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4.其他需由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1.领导班子会议重大决策前,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2.领导班子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利益关联者回避原则;

3.领导班子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4.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5.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6.在局党组织的领导下,本单位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市民政局工会组织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为:

1.行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主任确定;

2.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由主任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3.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主任、副主任全员到会方可召开;

4.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5.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开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党组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根据市编委的机构核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内部组织机构,上报举办单位批准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按工作职责要求,完成本组织机构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按单位一盘棋要求,相互配合完成单位或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人员管理按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本单位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各项服务;

(二)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1.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2.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二十五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协助开展市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协助研究和推进全市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协助指导市管社会组织党务、群团工作;

(二)协助开展社会组织登记、年度报告工作;

(三)协助承担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管理工作及指导县(市、区)评估工作;

(四)负责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重大活动、年度报告、执法文书等事项档案管理;

(五)统筹和指导社会组织开展财务审计、信息化建设等事务;

(六)受民政局的委托,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社会组织负责人的业务培训;

(七)参与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和志愿者人才队伍建设;

(八)参与拟定全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九)负责全市困难群众经济状况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十)按有关要求依法开展困难群众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十一)负责各县(市、区)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业务指导与培训等工作;

(十二)负责接待和回复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诉求的来访来信;

(十三)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

(十四)协助指导开展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关爱保护、慈善事业发展、地名服务管理等民政事务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实行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及专项使用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一)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落实“三重一大”,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捐赠、资助等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巡察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1. 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本单位网站和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于2023927日经清远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清远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行政决策班子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清远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清远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2023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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