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促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农民在建设现代农业中的主力军作用,示范引领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规范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认定和复核工作。2021年10月20日我局联合八部门印发《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该文件已不适应当前行政管理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需对《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进行废止。
二、主要内容
废止《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