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部分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市农业农村局对健康证明等四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范围
自2021年9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4项证明事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要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申请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我局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重大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工作要求
我局通过证件办理场所、公众号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相关科室要加强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督促检查,对申请人反映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六、本公告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