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市级乡村
振兴驻镇帮镇扶村配套资金来源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乡村振兴驻村驻镇帮镇扶村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清远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市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清财农〔2021〕37号)、《清远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市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清财农〔2021〕41号)和《清远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市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清财农〔2021〕71号)已下达的2021年市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调整9,600万元为2021年市级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配套资金(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请各地及时做好对应的项目库工作,将资金支付到对应的美丽乡村项目,发挥资金效益。其他要求按照清财农〔2021〕37号、清财农〔2021〕41号、清财农〔2021〕71号文执行。
附件:2021年市级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配套资金调整情况表.xls
清远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