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清远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指导意见》实施后的评估报告

来源:清远市农业农村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9-20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我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原清远市农业局)于20181030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指导意见》(清农〔20182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12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根据20177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改)的规定,对《指导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村土地管理的好坏关系着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否。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2018年市农业农村局(原市农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印发了《指导意见》。

近年来,制定《指导意见》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并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亦有调整,同时《指导意见》将于2023111日到期,为继续发挥《指导意见》对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作用,市农业农村局拟对《指导意见》进行修订。为使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更贴合实际并具可操作性,20238月,市农业农村局发函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林业局等相关单位对《指导意见》实施后的评估意见。经综合相关单位意见后,形成本评估报告。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评估方面

《指导意见》自实施以来,各地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加强受让主体资格审核,指导流转双方按照省统一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流转合同,对连片流转农户土地的工商企业按照流转规模实行分级备案,不断规范土地流转交易行为,因土地流转产生的社会矛盾逐渐减少,有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了用地支撑。

(二)合法性方面

《指导意见》涵盖五大点十二小点,包括:基本原则、准入机制、监管机制、用途管制、指导服务,内容涉及土地权属规定、受让主体资格审核、流转备案、价格指导、合同管理、档案管理、风险防范、用途管制、服务平台、土地仲裁、交易程序、宣传培训等方面,各项规定的设置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文件规定。

(三)合理性方面

《指导意见》所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为农村土地流转双方。流转双方作为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律,作为流出方的承包户总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指导意见》在受让主体资格审核、上规模连片流转土地备案、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维护流出方的合法权益倾斜,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四)协调性方面

《指导意见》是市本级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此之外并无同级关于规范土地流转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与同位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问题。

(五)可操作性方面

《指导意见》是旨在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而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针对性解决了土地流转管理问题,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更好开展土地流转管理提供指引,为土地流转双方尤其是流出方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保障。《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土地流转管理部门、镇(街)土地流转服务窗口在规范土地流转管理中的职责,措施高效、便民,程序正当且易于操作。

(六)行文规范方面

《指导意见》从土地的基本性质出发,按照市场流通规律,结合部门职能,制定了从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受让主体资格审查、价格指导、合同管理,再到流转后档案管理、土地仲裁等规定,符合一般事物发展规律,逻辑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行文规范。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指导意见》的制定出台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挥了较好的指导作用,内容合理合法,实用性、可操作性较强,实施效果较好。建议到期修订后,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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