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清远市乡村振兴局)

清远市农业综合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5-16

清远市农业综合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一、案件名称  

经营假农药案

二、承办单位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三、案情介绍

2021730日,XX受其公司委托,投诉举报我市多地销售假冒他单位生产的草甘膦异丙胺盐。经查,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四种规格“火上云”、“草桉”品牌草甘膦异丙胺盐销售金额共计26.3529万元,违法经营假农药数量大,涉案金额多,于2021916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211129日,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在购进农药过程中,有按照销售农药的规定进行索取证照和核对,对涉假“火上云”、“草桉”品牌农药无明知涉假的故意,对其销售涉假“火上云”、“草桉”品牌农药的行为无主观故意,当事人销售涉假“火上云”、“草桉”品牌农药行为无构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要件,不认为是涉嫌犯罪行为,将该案件材料退回我局。

    四、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处罚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火上云”、“草桉”品牌农药过程中,有按照销售农药的规定进行索取证照和核对,对销售涉假“火上云”、“草桉”品牌农药的行为无主观故意,在执法机关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召回假农药,积极主动联系相关有资质的环保公司销毁被扣押的假农药,但是当事人受过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才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资质,从事农资销售多年,且属于规模较大的农资批发企业,社会影响大,销售上述假农药近一年未发现是假农药并停止销售,客观上确实存在违法事实,有一定的过错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法律条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重大,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假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陆万叁仟伍佰贰拾玖元整(¥:26.3529万元);

3.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

一、案件名称  

    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

二、承办单位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三、案情介绍

20214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监测〉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86文件要求,依法对某水产养殖单位养殖的水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检抽取的加州鲈鱼产品经检验含禁用兽药氧氟沙星。该水产养殖单位养殖加州鲈鱼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加州鲈鱼是用作产卵种用的种鱼,未开始产卵,没有违法所得。2021512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21517日,公安机关认为该案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立案侦查将该案件材料退回我局。

    四、处理结果

当事人养殖加州鲈鱼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所有加州鲈鱼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20000.00的罚款


案例三

一、案件名称  

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

二、承办单位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三、案情介绍

我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法对某饲料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抽检,抽取肉禽浓缩饲料经检测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锌超标肉禽浓缩饲料产品共一吨,销售金额合计3250元。  

    四、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检讨、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未造成显著的社会危害,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10条“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伍拾元(¥:3250.002.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罚款


案例四

一、案件名称

经营假农药案

二、承办单位

英德市农业农村局

三、案情介绍

2021513日,英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英德市石灰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来到英德市石灰铺镇XX农资料门市部,依法对其经营的台账和产品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批没有生产日期、农药的登记持有人与标签不符的农药产品:金土地95%草甘膦(商标:中山化工;农药登记证号:PD20093017;生产批准证号:XK13-003-00357;有效成分含量:95%;草甘膦含量:95%;剂型:原药;净重:50g原药+50g助剂;生产企业:安徽省XXX公司)。执法人员对以上同批次农药产品进行清点,库存有21包。对检查过程和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

四、处理结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之规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应予以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上述同批次农药产品:“金土地”95%草甘膦;

2、没收上述同批次农药产品:“金土地”95%草甘膦21包;

3、没收销售“金土地”95%草甘膦的违法所得壹佰玖拾柒元伍角(¥197.5元);

4、经营假农药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罚没款合计:壹万伍仟壹佰玖拾柒元伍角(¥15197.5元)。


案例五

    一、案件名称

XX、郭XX、张XX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二、承办单位

英德市农业农村局

三、案情介绍

2021121日凌晨520分,英德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英德市畜牧水产局、英德市石牯塘镇人民政府、英德市石牯塘派出所在开展防控非洲猪瘟、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专项行动时,发现了英德市石牯塘镇永乐村委会天井湖村的一个生猪私宰窝点,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回避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邓XX、郭XX和张XX正在屠宰生猪。经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已宰生猪1头共计115公斤,待宰生猪1头,屠刀5把,铁钩3把,电子称重器1个。该生猪屠宰场所的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示牌,该生猪屠宰场所属于未经定点的生猪屠宰场所。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屋主朱仕全以及英德市畜牧水产局、石牯塘镇人民政府、石牯塘镇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执法过程和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全程录像。

四、处理结果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ニ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应予以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取缔涉案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屠宰场所;2、没收生猪产品115公斤;

3、没收待宰生猪1头,作无害化处理;

4、没收屠宰工具9件:屠刀5把,铁钩3把,电子称重器1个;

5、处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贰万伍仟柒佰陆拾元(¥2576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万伍仟柒佰陆拾元整(¥25760元)。


案例六

一、案件名称

经营假农药产品案

二、承办单位

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人民政府

三、案情介绍

2021824日,佛冈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佛冈县石角镇XX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涉嫌存在经营假农药产品违法行为。经查,在佛冈县石角镇某农资经营部仓库内查获涉案“粤桂红”草甘膦-异丙胺盐(共1个批次1种规格)70桶。经查询有关备案信息,未发现“粤桂红”品牌备案信息。经产品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认定(江西博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关于产品确认通知的回复》),以上品牌涉案农药均非该物品标注的生产厂家生产,并经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粤桂红”草甘膦-异丙胺盐相关批次检测,认定“粤桂红”草甘膦-异丙胺盐质量不符合GB/T20684-2017标准(报告编号:HXN213753-QYJD20210824002)。根据相关材料认定“粤桂红”品牌的草甘膦-异丙胺盐除草剂农药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假农药产品。2021926日,佛冈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相关材料移交佛冈县石角镇人民政府处理。经查实,佛冈县石角镇XX农资经营部负责人黄XX202174日和202176日,分两次向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货假农药产品(粤桂红41%草甘膦-异丙胺盐(25kg/桶),共计80桶,进货单价268/桶,共计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1440元,并销售了10桶,销售单价为300元,共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

四、处理结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七项第四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假农药产品(粤桂红)41%草甘磷异丙

胺盐,登记证号:PD20152201,生产日期/批号:2021/06/12

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粤桂红)41%草甘磷异丙胺盐25kg70桶;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4.并处货值金额6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陆佰肆拾(¥:128640);
  5.
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农药经许(粤44182120102)]
 
合计处以罚没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陆佰肆拾元(¥:131640)

案例七

一、案件名称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二、承办单位

清远市佛冈县农业农村局

三、案情介绍

20211022日,根据《2021年度佛冈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和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清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农农函〔202137号),我局执法股执法人员对佛冈县迳头镇XX养殖场(负责人:范XX)的三黄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2021112日,我局收到广东农科监测科技有限公司转来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NK-S212240),检测项目:恩诺沙星检测值达7962μg/㎏,环丙沙星检测值达413μg/㎏,其判定值应≤100μg/㎏,检验结果不符合“GB 31650-2019”的技术要求,由此判定该抽检批次样品不合格。                                            

2021112日,我局执法股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养殖场负责人范XX因市场价格变动,该批次三黄鸡并未对外销售,没有因为药物残留造成危害,我局当即对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和对范桂砖进行了询问。查明兽药残留原因,是因为十月份天气突然变冷,导致部分三黄鸡出现感冒症状,范XX对患病的三黄鸡喂吃了感冒药,但其对三黄鸡的养殖为散养模式,导致未对感冒的三黄鸡有效的圈养管控。

2021119日,我局执法股执法人员对佛冈县迳头镇XX养殖场(负责人:范XX)的三黄鸡开展复检抽样。

20211122日,我局收到广东农科监测科技有限公司转来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NK-JC211960),检测项目:恩诺沙星检测值达8.38μg/㎏,环丙沙星检测值为未检出(<8.0*)μg/㎏,其判定值应≤100μg/㎏,检验结果符合“GB 31650-2019”的技术要求,由此判定该复检抽检批次样品合格。

    四、处理结果

    因范XX养殖的该批三黄鸡没有进行销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我局对该批次三黄鸡进行了复检,检验结果为合格。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以处罚,对范XX给予教育改正。


案例八

    一、案件名称

经营假农药案

二、承办单位

连州市农业农村局

三、案情介绍

2021715日,连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1年农资打假工作部署依法对连州市XX供销社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农资店正在经营的“仲丁威”(农药登记证号:PD86133-3,生产日期(批号)20210325,仲丁威有效成份含量:25%,规格:300/瓶,生产厂家:江西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药进行抽样封样并送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样品仲丁威质量分数检测值为0,不符合标示值要求,并检出非添加成分(隐性成分)马拉硫磷,马拉硫磷含量3.2%。(详情见检验报告)。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规定,该“仲丁威”农药应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

2021826日,执法人员到连州市XX供销社进行现场调查并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和《农药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门店负责人若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的权利,该门店负责人现场表示不申请复检。当天,执法人员在该门店负责人的见证下检查了门店、仓库和销售台账,发现涉案批次的不合格“仲丁威”农药还剩货架上的10瓶未售出,以及同批次抽样封存的样品1瓶,随即执法人员对该11瓶农药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带回农业农村局,同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2021831日,执法人员对连州市XX供销社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承认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对检验报告的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仲丁威”农药共计2件,每件20瓶,共40瓶,货值金额400元,售价为10/瓶,销售了29瓶,剩11瓶,获违法所得290元。

四、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构成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所指的违法行为,连州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10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内容、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向连州市农业农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对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检讨、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经我局法制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具体裁量标准按《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序号7“[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适用情形: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连州市农业农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登记保存的“仲丁威”农药11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0元;

3、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案例九

    一、案件名称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二、承办单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三、案情介绍

20201211日上午10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到本县永和镇上草村民委员会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发现莫XX在永和镇上草墟323线国道旁正在非法售卖无检疫讫印章的生猪产品违法行为。

查,XX正在售卖无检疫讫印章的生猪产品,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法行为。

四、处理结果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查获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涉案生猪产品45.7市斤;

(二)没收查获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涉案屠宰工具屠刀1把、1把;

(三)没收违法所得2240;

(四)金额5000元。


案例十

    一、案件名称

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

二、承办单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三、案情介绍

2021429日上午1005本机关执法人员到本县福堂镇永丰村委会和梅洞村委会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发现X销售未附有肥料登记证肥料违法行为。

查,X销售的肥料未取得肥料登记证肥料违法行为。

四、处理结果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章第五条、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章第二十七依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的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没收廖X元及同伙李X昌、X贵、黄X新、黄X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或备案销售肥料违法所得3990元;

   (二)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7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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