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试行)
(2012年11月26日)
为完善我市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农村综合改革深入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办发〔2012〕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山区县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府〔2011〕2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和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以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农村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农村基层党建模式为途径,进一步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2013年2月至7月,各县(市、区)选择1个或以上乡镇开展完善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13年8月起,全面铺开完善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到2014年村“两委”换届后,基本形成以村级党组织为核心,基层自治组织、农村经济组织相结合的设置合理、功能完善、作用突出的村级基层组织体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落实“桥头堡”发展战略,加快富民强市进程,建设幸福清远提供有力保障。
2.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党组织在村级基层组织体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确保农村综合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作为完善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根本出发点,以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村级基层组织体制机制创新,以此为突破口扎实推进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由易到难,边实验边总结,先试点后推广。
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完善民事民治的基层自治组织体系
3.推进村民自治下移。积极探索完善村民自治的有效途径,将现有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调整为“乡镇-片区-村(原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基层治理模式。在乡镇以下根据面积、人口等划分若干片区建立党政公共服务站,作为乡镇派出机构,承办上级交办的工作、开展公共服务和为群众提供党政事项代办服务,由县镇统筹管理和开支;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原则,在片区下以1个或若干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设立村委会,开展村民自治,所需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
4.增强村委会自治和服务能力。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管的自治组织,主要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生产发展、村庄规划建设、矛盾调解、政务协助、民意表达等事务,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制定村规民约,提高自治水平。建立政府工作入村准入机制,政府部门新增需由村级基层组织承担的工作,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赋予相应职权和拨付专项经费。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资金,为村办理公益事业提供支持。引导乡镇加大对农村公共财政投入和资源整合力度,鼓励条件成熟的乡镇统筹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治理。
5.完善党政公共服务站人员管理。县镇根据面积、人口、工作难度等核定党政公共服务站工作人员数量,由乡镇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工作人员原则上从辖区内现有村“两委”成员中选取,乡镇按照岗位要求,制定标准和条件进行选拔和录用。
6.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原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监督职能,依法依规对重大决策、村务公开、村集体财务管理、村委会成员廉洁履职等情况实行监督,其成员不得由村“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务人员担任。乡镇对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给予指导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予以纠正;县镇建立村财务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对村委会成员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每月固定“民主公开日”,对党务、村务、财务全面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全方位接受群众监督。
三、创新农村生产经营模式,完善促民增收的农村经济组织体系
7.建立健全村级经济组织。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及联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及联社等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提供生产服务、协调管理、兴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收益分配等职能。建立农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完善运行机制,突出农民主体作用,提高农民在农产品流通等领域的组织化程度,让农民从中得到切实利益。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载体,采用“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产业+资本”、“产业+科技”、“产业+服务”的有效联结。
8.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积极探索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农村体制机制改革。开展清产核资,全面摸清集体资产情况。合理设置股权,积极探索灵活的股权固化等分配方式,规范股权流转。鼓励通过股份制形式,在土地、资金、项目等方面开展跨村合作,实行“土地入股、农企联姻、职业管理、规模经营”,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
9.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立足农村实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拓宽收入渠道,拓展发展空间,大力培育资源开发型、服务创收型、入股分红型、物业出租型项目,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加大对集体土地的统筹力度,发挥集体土地资源优势,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和产出效益。
10.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制。对货币资金、固定资产、集体资源、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等分别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村民自治下移后,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原村委会的“三资”进行妥善处置。充分利用党政公共服务站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平台,逐步实现“统一平台、统一规程、制度健全、管理动态、交易阳光、监控实时、信息共享”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新模式。完善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使农村“三资”运行和处置更加公开、透明、规范。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社委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制度,加强集体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形成有效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
11.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农村优秀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注重选拔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重诚信的优秀专业人才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逐步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发展集体经济、带领农民致富的能力。探索引进职业经理人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提高集体经济科学化经营管理水平。
四、创新农村基层党建模式,完善扎根群众的村级党组织体系
12.推进党组织设置重心下移。乡镇党委应在下辖片区设立党政公共服务站的同时建立片区党总支,同时在片区下辖的村(原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建立党支部。扩大党组织覆盖面,在具备条件的村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建立党支部。
13.强化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建立健全党领导的村级基层组织运作机制。村集体经济较薄弱的地方一般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肩挑”。村集体经济发达或较发达的地方可以实行“政经分离”,即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不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党组织推荐村党组织副书记、委员或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者实行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符合条件的村委会主任任命为村党组织副书记。建立健全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党群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党组织在讨论决策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14.选优育强村党组织书记。注重在农村致富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复员退伍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的党员中,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双带”能力强的优秀党员为村党组织书记。鼓励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回原籍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积极探索从县直部门和乡镇机关中选派优秀干部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制定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办法,把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的教育培训纳入市县镇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市级每年选派500名左右村党组织书记及后备人才集中学习培训;县级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选派村党组织书记到乡镇机关或先进地区挂职;鼓励、支持村党组织书记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提升文化层次。健全长期任职村党组织书记的退出办法。
15.创新农村党员队伍管理。加强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在村委会成员、致富能手、村民代表中发展党员,探索实施竞争择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制度,推行发展党员党群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发展党员票决制、公示制,确保新党员质量。创设党员发挥作用平台,推行设岗定责,使广大农村党员“无职有位,无职有责,无职有为”。为党员创业提供资金、技术、信息支持,提高党员致富带富能力。建立农村党员诚信评价机制,对党员道德品质、奖惩情况、征信状况、志愿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与创业就业、评选表彰、选拔使用挂钩。加强农村流动党员管理,凝聚流动党员的力量,支持家乡发展。健全党内关爱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农村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员荣誉感。畅通出口,构建清理不合格党员长效机制,明确不同类型党组织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和认定程序,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16.建立党组织晋位升级机制。每年对村党组织进行摸底排查和评级定位,按照“巩固先进、推动一般、整顿后进”的要求,开展晋位升级活动。注重整顿问题突出村党组织,每年由市、县(市、区)委班子成员挂点,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工作组驻村整顿一批问题突出村党组织,力争每年整顿问题突出村党组织的转化率达到100%。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17.落实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责任制。县(市、区)党委对本地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负总责,负责制订规划,提出措施要求,加强督查考核,县(市、区)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开展2次专题调研。乡镇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抓好组织实施。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研究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抓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情况。每年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幸福清远”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挂钩,作为干部获得奖励和提拔任用的先决条件。对责任范围内村级基层组织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牵头抓总,各级纪检、民政、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
18.完善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市、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每人至少挂钩联系1个村,每季度至少1次到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过组织生活。每个村要派驻1名党建指导员,帮助指导村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排查解决党员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等。
19.建立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党组织设置重心下移后,市县两级财政对村党组织工作经费和村党支部委员奖补经费给予保障,用于开展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和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乡镇制定村党支部委员绩效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补贴。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农村基层党建专项补充经费,用于全市村党组织书记培训和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奖励。
20.统筹城乡基层组织协调发展。继续推进城乡基层党组织互帮互助活动,通过深入开展科技、医疗、体育、文艺、图书下乡活动,以及共同过组织生活、慰问党员群众、帮扶困难群众、资助贫困学生、办实事好事等,促进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21.制定配套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在2013年2月前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配套文件及试点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基层自治组织体系建设的配套文件,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农村经济组织体系建设的配套文件,市委组织部负责制定村级党组织体系建设的配套文件,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经费财政保障机制的配套文件。市成立完善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相关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县、镇要同时成立领导机构。
街道的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