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企业服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经信局、经济发展促进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我市关于稳增长、调结构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促进全年工业经济稳增长,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工业企业稳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办〔2015〕48号)精神,市财政设立市级工业企业稳增长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经济转型升级。为规范市级工业企业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清远市扶持工业企业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6日
清远市扶持工业企业稳增长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扶持工业企业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工业企业稳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办〔2015〕48号)和《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清府办〔2014〕7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稳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2015-2017年共安排专项资金1.5亿元,由市级财政列入分年度预算安排,一定三年,不同专题的项目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使用,滚动管理,专款专用。其中技术改造专项资金10800万元,绿色发展专项资金1200万元,“两化”融合专项资金1000万元,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2000万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扶持对象。项目承担单位为在清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一)使用范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绿色发展项目、“两化”融合项目、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二)扶持方式:采用事后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联合市财政局拟定各专题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协助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评审。负责编制及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职责:负责当地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属地项目的实施、验收、绩效自评、监督及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负责配合同级经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市下达资金的额度,认真组织审核,然后由当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联合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项目申报单位按时限做好项目申报,并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所列条件;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可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鼓励方向和条件等。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公示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拟定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信、市财政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及时在门户公众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评审公示等信息。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和规范使用。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验收、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及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在各专题资金中列支1%作为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经费,通过遴选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评价。
第十八条 获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绩效自我评价。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