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十件民生实事办理工作的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07-15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

十件民生实事办理工作的程序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市十件民生实事办理工作的程序规范(试行)》已经六届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

 

关于市十件民生实事办理工作的

程序规范(试行)

 

一、遴选范围和原则

(一)基本范围

市政府统筹负责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就业保障、社会保障、扶贫济困、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住房保障、环境整治、公共交通、社会治安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二)遴选原则

遵循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围绕保障底线民生,充分重视民情民意,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从群众最需求、最急迫的事情办起,不脱离群众的实际需要。注重可行性、实效性,明确具体任务、项目、措施、资金安排,既坚持尽力而为,又坚持量力而行,确保年末按时按质完成。

(三)遴选流程

1.8月中旬,由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清远日报、清远电视台等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征集下一年度民生实事建议;同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发通知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意见,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督促各地、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拟重点推进的民生实事建议及资金投入方案;

2.9月,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根据社会公众、各地和各部门意见遴选形成市民生实事初步安排,报市政府;

3.10月中旬,由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清远日报、清远电视台等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同时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意见;

4.11月中旬,根据社会公众、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商市有关部门修改完善,报市政府秘书长和常务副市长;

5.11月下旬,根据领导同志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6.12月,由市政府办公室将十件民生实事按程序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

7.次年,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最终确定市十件民生实事,并向社会公开。

二、财政资金保障

(一)财政预算规范

1.市财政局结合下一年度市级预算编制情况,将市十件民生实事市级资金纳入市级预算草案编报;

2.各县(市、区)财政加强与市财政对接,每年4月中旬前明确所承担市十件民生实事的配套资金安排;

3.市县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协调推进完善转移支付、加强财政管理等配套措施,充分调动各县(市、区)推进十件民生实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资金拨付方式

1.用款单位属市级单位的,原则上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2.用款单位属各县(市、区)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向各县(市、区)财政局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各县(市、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支出资金;

3.对于可确定具体收益对象的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使用“一卡通”等拨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具体群众手中,减少中间环节,避免资金被挪用。

(三)财政监督机制

1.建立覆盖所有民生资金的监督机制,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完善“自查自纠、巡查督导、重点检查”制度,形成覆盖全面、运转协调、规范高效的监督体系;

2.实行各级财政投入情况定期统计通报监督机制,将民生资金的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运行跟踪监控情况与项目资金安排拨付相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督促检查

(一)督查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把推进市十件民生实事工作列为重点督办事项,按月将市十件民生实事工作进度及财政资金拨付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领导,按季度以 《督办通报》 形式对市十件民生实事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并及时召开工作协调会或开展现场督办,推动部分进展滞后工作事项的落实。

(二)问责机制

对由于主观原因、经多次督办仍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承办单位,提请安排其主要负责同志向市政府作出说明。对责任未落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必要时进行公开曝光,并按程序提请问责。

四、组织领导

(一)牵头单位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总牵头、总协调,其中遴选环节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牵头,财政资金保障和考核环节由市财政局牵头,督办环节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二)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

1.市直各牵头部门要由一把手负总责,指定分管领导抓落实,并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具体负责。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名单要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2.每年的市十件民生实事经市人大会议审议后,市直各牵头部门要第一时间结合实际,对每件实事提出的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切实将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人,明确每月、每季度的进度安排,抓好工作落实;

3.按照合理分工、团结协作的要求,加强各级政府间、各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

五、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征集“十件民生实事”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14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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