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07-17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

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

 

2014年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4〕26号),现提出2014年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梳理完善并及时公开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现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与省网上办事大厅无缝对接,及时公开保留、取消、转移、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等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推动建立“办事工作日”制度,明确行政审批法定办理时限和承诺办理时限,编制并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二)推进政府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全面梳理市直有关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指导、行政确认等职权,编制权责清单,并根据省政府选择的试点范围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行政处罚方式和期限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等信息。

二、进一步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四)推进市县预决算信息公开。从2014年起,市政府要公开全市和本级财政预决算、本级部门预决算以及“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并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和统一公开时间。政府预决算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涉密部门和内容除外),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三公”经费预决算要公开明细,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预算信息(包括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15日向社会公开(如遇节假日则向后推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公开,下同);决算信息(包括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原则上应于每年9月30日向社会公开。若市人大批复预决算的时间晚于上述规定的公开时间,应于市人大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三、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五)推进征地信息、土地供应信息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听证告知、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征地信息查询平台,方便公众及时获取相关征地信息。继续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以及供应结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上述信息全部上报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并同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省土地市场网发布。严格按规定做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信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交易结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检查结果、颁发和废止勘查采矿许可证公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选择公告、评估机构报名名单公示和选定结果公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公示和备案结果公告、勘查矿种变更公示等信息公开工作。

(六)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工作,在征收范围内公开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向被征收人公开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加快推进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实现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并联共享。

(七)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按照《广东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指引》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格式、渠道和时间节点。全面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及时公开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以及社会关注问题的解决情况。

(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推进政府采购、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拍卖、法院涉诉资产拍卖、财政性资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选定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对外发布,实现交易公告、资格审查、变更信息、公正公告、成交信息等全过程信息公开。细化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公开招标公告、招标代理机构报名名单公示和选定结果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更正公告等。

四、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九)推动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全面公开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情况、评审情况、立项情况、执行管理以及验收情况等信息。及时公开2013年度预算资金结转到2014年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包括立项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资助金额、资助方式等。

(十)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抓好医疗单位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和日常药品价格公示工作,督查落实“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制度。加快推进医院院务公开平台建设,充分运用新型媒体,方便公众获取有关医疗服务信息。

(十一)推进就业信息公开。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等媒介及时发布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就业创业各项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管理和审批信息。及时公开事业单位招聘公告、考试成绩和拟聘用人员名单等信息。通过市主流媒体或专业网站,每季度发布全市企业用工和市场供求分析情况,实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等人才供求信息。

(十二)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办理程序是:救助对象向当地乡镇(街道)民政(或社会事务)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负责入户核查、调查、组织评议、初审、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低保、五保等相关数据、信息都由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经办机构管理掌握,市级不承办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不管理具体对象。按照管理权限,谁负责受理办理,谁负责信息公开。低保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评议、公示、初审、审批,当地本年度低保执行标准,在保人员家庭状况等信息公开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实施。清远市民政部门公开本年度清远市全市低保最低标准信息。

五、进一步加强公共监管信息公开

(十三)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包括重点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环境监察执法、环境应急等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推进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及时发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及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上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级结果,推进危险废物许可证审批信息公开,定期发布我市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明细表》。

(十四)继续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实现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正文部分全文公开。加强安全监管部门与消防、交通、气象、防汛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逐步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监督作用,加大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性质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曝光力度。

(十五)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按照《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主动公开食品药品质量、证照注销、违法广告、消费警示、专项整治行动、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食品药品企业信用和“黑名单”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查处等信息。

(十六)深入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及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十七)推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简要情况,主动公开企业发展与经营战略、重大投资与重点项目、招商引资与对外合作、自主创新与转变发展等信息。推进市属企业基本信息和人事任免信息公开。

六、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十八)按期完成全省政府信息公开业务系统建设。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公开栏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440号)要求,按期完成我市、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依申请公开系统和意见箱建设,完善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检索功能。  

(十九)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120号)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期完成栏目搭建和内容整合,并做好及时更新工作。

(二十)进一步拓展政府网站互动功能。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103号)要求,依托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积极开展在线访谈和网络专题建设工作,及时发布权威政务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七、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机制建设

(二十一)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形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固化为文件办理过程的必要环节,对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明确标注公开属性。

(二十二)健全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更新机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充分依托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认真编制并及时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二十三)完善信息公开监督指导机制。加强培训交流,重点开展对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本工作要点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13〕38号),抓紧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2014年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并及时报市府办公室备案。2014年11月20日前,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向市府办公室报送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报告,市府办公室将汇总上报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